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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货运发展落后不能怪罪法规
来源:中国民航网2017-01-19 16:45:0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的逐步成熟,物流业受益匪浅。我们看到,无人驾驶汽车运输货物的许多关键性技术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基本上达到了实际使用的要求。而反观无人机在物流方面的表现,似乎有些落后。

无人机技术运用于物流业,无疑对于目前的市场拓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甚至对未来航空货运市场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样一个前景可观的大市场,让许多大型物流和科技企业都欲分一杯羹。他们不仅强强联手投入巨资进行研发,还有些企业直接跨行业进入该领域,这其中包括了敦豪、亚马逊、优步和特拉斯等知名企业。

目前,无人机在货运方面的发展让人对未来满怀憧憬,在网上就有许多相关的视频和广告。例如,无人机轻松地携带货物穿越茫茫雪原,直达深山中的目的地。当无人机飞临收货人房屋的上空时,天窗自动徐徐开启,无人机带着货物降落其中。

这样的高科技运用场景,无疑让人感到新奇和激动。但是,对于许多科技人员和航空物流企业而言,这样的水准与他们的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首先,目前的无人机运输货物有限,难以形成规模性发展;其次,虽然无人机不需要专门的驾驶员,但操纵人员依然需要目不转睛地监测无人机的飞行状态;最后,目前的无人机对复杂场地的识别和规划能力依然有很大的缺陷。

对比无人驾驶货运汽车,无人机作为货运工具仍然有很大的差距。2016年4月,12辆无人驾驶货运卡车通过高速公路由德国斯图加特出发直接开到2000多公里之外的荷兰鹿特丹海港,并在指定的场地自动整齐地排列在一起。这个被称为“欧洲无人驾驶卡车车队挑战项目”的成功,不仅表明无人驾驶汽车货运技术的进一步成熟,也说明此技术得到了欧盟的认可。

无人驾驶汽车在实际运用中的意义更在于:卡车运输货物可24小时连续工作,突破了人工驾车长途运输货物11小时工作的法律限制;货物隔天到达不再是航空运输的专利,而成本还可降低1/4。这对于运输和物流行业而言,也无需专门的人力培训,可靠性却有了很大的提高。当然,如果汽车运输再与现有的小型无人机递送货物技术相结合,这还能在更大程度上提高货运能力,其优越性也超过了航空货运。相关技术人员表示,目前的技术已完全可以实现这一点,实际运用只是时间问题。

或许,有人会觉得不可思议:无人机的运用已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阶段,现在与互联网、人工智能相结合,为何反而落后于陆路货运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呢?对此,有人将矛头指向了政府部门,认为是当前严苛的管理限制了无人机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这个“黑锅”,不能让法规来背。

无人机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当属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例如,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对非特殊任务的无人机就制定有“PART107”管理规则,对无人机的重量、高度、速度、操纵人员要求和飞行范围均有严格的规定。仅飞行范围的内容就规定:无人机必须在操纵人员视线范围内飞行;操纵人员不允许在有遮挡的建筑物或汽车中操控无人机;无人机只允许在日出前30分钟至日落后30分钟期间飞行,需要装有预防碰撞的指示灯;若在管控的空域飞行,须提前申请,只有在非管控空域可按要求自由飞行。

很明显,所谓严苛的规定都是根据目前无人机的技术状况作出的,并非要阻碍其发展。笔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之所以会超越无人机,主要是其技术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操纵系统,而无人机并没有发展出这样的运行系统,自然也就限定了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也有人投资于管理相对宽松的国家,或发展水上无人机,但由于系统操控技术问题没解决,虽然无人机的尺寸增加了,但相应的风险也更大了。

所以,目前无人机的发展受限在于自身技术没过关,而并非完全是法规对其所作出的限制。(王疆民)

责任编辑:史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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