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丰蘩 报道:在日前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40届大会上,中国提交了《中国民用航空局信用管理工作的介绍》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精准监管工作的介绍》两份法律工作文件。中国在行业监管方面的探索,引起了很多国家和相关组织的关注,新加坡和国际航协等方面对此表示赞赏和高度重视。
以近年来民航信用管理工作为例,2017年,民航发布《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在世界民航行业领域,率先以制度的形式提出并推行信用管理手段;2018年,与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7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在民航从业信用领域和民航旅客信用领域都建立了相关的制度,实现了信用在中国民航领域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和航空运输旅客 “业内”“业外”和"国内""国外"信用管理全覆盖。
民航精准监管则扭转了过去粗放型监管的方式,使有限的监管资源精准地投放到那些与公共运输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和检查事项,投放到那些守法信用记录不良、守法意愿和能力较差的企业,投放到根据行业安全态势归纳出的共性问题上,使行业的安全绩效得到切实的提高。目前,精准监管理念正在成为行业共识、精准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精准监管队伍建设初见成效、精准监管支撑体系逐步完善。
“近年来,民航积极推动民航法治建设,贡献中国力量。精准监管和信用管理工作已经被证明是符合实际、行之有效和充满潜力的,民航局希望得到国际民航组织的支持以进一步完善精准监管和信用管理工作。民航局愿意提供必要的帮助,愿意与其他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分享经验,交流心得,为国际民航法律工作提供更大的贡献。”大会上,民航局政法司副司长郭仁刚表示。
数据和事实,折射出中国民航法律工作的累累硕果——
70年来,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国际话语权不断提升,积极主动融入民航国际合作领域,签署、批准、加入了许多重要的国际民用航空条约。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批准了26项国际民航公约,包括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等。
70年来,中国参与国际民航组织相关立法活动越来越多。2010年8月-9月,国际民航组织在北京举行了航空保安外交会议,大会通过了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这是我国首次承办的国际民航外交会议,成功通过了首次以中国城市命名的民航公约,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国际民航领域的影响力,也为打击威胁民航安全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提供了有效手段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70年来,中国民航各级行政机关以应用必用、过罚相当、权益相对、信息公开为原则,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约见、经济调控、协同监管等多种监管手段,较为全面地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确保了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为世界民航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从借鉴学习国外民航法律管理体制经验,到根据中国民航具体情况的创新,70年来,中国民航走出了一条中国民航法律管理的新模式,在实现安全平稳发展的同时,带动了经济的持续增长,为民航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更可贵的是,中国民航的法律工作并非封闭僵化,而是动态开放的,它会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义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未来,中国民航将持之以恒,为探寻面向未来的世界民航事业更好发展,提供中国经验、中国智慧、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