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免费改签,一名男子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航班延误近3小时起飞。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航空公司损失86435.72元。而这样的“诈弹”事件并非孤例。因一时糊涂违法违规,影响航空安全,害人也害己。安全有序的乘机环境需要各方共同维护,也离不开每一名旅客的文明参与。
事件回顾
贪小便宜酿大错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8月6日14时许,在意大利罗马机场,为达到无偿改签机票的目的,2次拨打电话至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航站区派出所及机场安检部门,编造并谎报广州—上海浦东的CZ0379航班飞机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
该信息导致南航启动炸弹威胁4级响应,并通知武警、救护车、消防车到场,对该航班的旅客及物品重新安检,对航班客舱、货舱进行排查。最终,该航班延误2小时59分钟后起飞。
郭某为何做出这样的荒唐之举?据他回忆:“我当时买的是联程机票,而且不能退票,因我办理退税所以延误了第一个航班,如果改签就需要手续费,不改签两个航班都会错过,我当时想通过这个办法航班肯定飞不了,这样我就可以免费改签了,没有想到会有其他后果,也没想到会找到我。我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
一时的贪图便宜、藐视法律,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郭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航空公司另提起民事诉讼称,因郭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对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并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为直接经济损失86435.7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郭某谎报航班上有炸弹,导致航空公司采取了对涉案航班的旅客及物品重新安检并排查客舱、货舱等相应措施,为此产生了直接经济损失86435.72元,郭某应当对该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郭某赔偿航空公司损失86435.72元。
事件延伸
“诈弹”事件危害多
近年来,上述案件中郭某的行为并非孤例。今年4月7日,国航CA8228航班从厦门起飞后,有旅客在机舱中声称“机上有炸弹”,随后该航班返航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经警方现场检查,未在飞机上发现爆炸物,这名旅客被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2018年10月,南宁吴圩国际机场一名旅客买错机票,在机场吵闹,谎称南宁飞往银川的GX8925航班上有炸弹,导致登机完毕等待起飞的飞机全面清舱检查,延误2个多小时。
2017年8月,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一位女性旅客因故未能按时赶到登机口,误机后心生不满,报警称昆明飞往银川的祥鹏航空8L9995航班飞机上有炸弹,导致飞机返航昆明进行清舱及二次安检,航班最终延误近5个小时,该女子最终被警方处以5日治安拘留。
同样是2017年8月,在韩国济州飞往上海的春秋航空9C8568航班上,飞行途中,一名男子多次声称飞机上有炸弹,飞机落地后,根据应急处置程序,立即进行了清舱和排查,确定排除了有炸弹的可能性,该男子也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12年8月,男子熊某为阻止债主乘飞机向其讨债,谎称襄阳—深圳ZH9706航班上有炸弹将于起飞后爆炸。深圳航空公司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该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机上旅客经过多次安检,直到次日早上才飞离武汉。熊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
航空安全无小事。当出现上述声称航班上有炸弹的情况时,航空公司、机场和相关部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必须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取相应措施,对航班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这类谎称机上有炸弹的“诈弹”一方面制造混乱,使同机旅客、社会公众产生恐慌情绪;另一方面也往往造成飞机返航、备降、延误等,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2012年8月的这起事件为例,因该航班需在武汉天河机场备降,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调集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余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武汉天河机场仅车辆用油就花费3万余元。事件更造成深圳航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此外还有旅客延误的损失、因此产生的公共开支等。
上述事件中的谎报炸弹者,最终都被依法惩处,轻则拘留数日,重则有期徒刑数年,虚假的“诈弹”让他们付出了代价。
事件点评
文明守法利出行
对于上述谎报炸弹者而言,行为背后的原因尽管各有不同,但有一点相同,那就是严重缺乏法律意识、敬畏意识。《刑法》第291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谎报航班上有炸弹的行为,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此外,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在机场或航空器内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将被列为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安全不容儿戏,“诈弹”的玩笑开不得。
减少“诈弹”事件,既要扬善,也要惩恶。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广大旅客的法律意识、敬畏意识,增强大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鼓励广大旅客文明出行。人人都是法治社会的参与者、维护者,必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崇尚法律,航空出行也不例外。同时,知法守法、文明出行,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尊重与敬畏。另一方面,也要对谎报炸弹的行为严肃惩处,以儆效尤,让人们意识到,以身试法最终只能自吞苦果。除了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外,“诈弹”现象往往为航空公司和机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同样需要严肃追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提高违法成本。
航空安全重于泰山,而健康、文明的航空出行环境则需要共同维护。清除了“诈弹”的乌烟瘴气,方能还航班飞行一片天朗气清。(《中国民航报》 、中国民航网 记者潘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