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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让无人机“看得见”“管得住”
来源:中国民航网2026-01-19 17:59:00
 

让无人机“看得见”“管得住”

——解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

日前,由民航局组织编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规范》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机”)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的制定基于怎样的背景?《规范》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有哪些?《规范》的发布对于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具有哪些意义?围绕这些问题,记者作了采访。

满足运行需求 守好安全关口

当前,低空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国家发展经济的新增长引擎。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在低空经济领域积极谋划布局。随着无人机数量及操控员数量不断增加,农牧业、巡检、物流、测绘摄影、表演等低空业务场景不断涌现,无人机产业发展对于运行管理的需求日益旺盛。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低空经济发展必须坚守“安全为先”的核心理念,遵循“管得住”才能“放得开”的基本原则。而“看得见”是实现“管得住”的首要前提,落实运行识别要求,正是破解低空空域“看得见”难题的关键举措。民航局组织编制《规范》,就是为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无人机主动报送识别信息、实现其可靠被监视所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低空航空器运行安全水平,促进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

《规范》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在运行全过程主动报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状态等运行识别信息。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的发送段、通信链路段与接收段,《规范》分别提出详细技术要求,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专用接收与处理系统以及运行识别信息传输设备的设计、生产、制造、检测、检验、审定、运行等提供了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对于发送段,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信息的发送功能、传输内容、传输协议、更新间隔等;对于通信链路段,规定了通信链路的传输能力、可靠性、稳定性等;对于接收段,规定了接收与处理系统的接收能力、处理容量、运行功能等。上述负责人表示,《规范》的编制以技术成熟可靠、建设经济可行为原则,充分利用已有通信技术,保证技术实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需要注意的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空域属于公共资源,在空域中的运行是公共行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所需报送的信息不涉及姓名、电话、住址等任何用户个人信息。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的识别与监视,加强运行管理和安全监管,保证飞行安全与公共安全。

划定适用范围 分类精准管理

《规范》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广播式与网络式运行识别专用接收与处理系统,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的网络设备和通信链路的设计、生产、制造、检测、检验、审定和运行;不适用于仅在民航管制空域内运行且具备符合空域准入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要求的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及仅在室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是因为仅在民航管制空域内运行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具备该空域保障运行安全所需的通信导航监视能力,无需额外具备运行识别能力;室内不属于公共空域,仅在室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对外界产生影响,也无需具备运行识别能力。相应的,运行单位或个人用户应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厂家明示的使用限制,对于注明仅在室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得实施室外飞行。

根据《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分为广播式与网络式两种模式。其中,广播式运行识别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不指定对象的方式广播运行识别信息,其接收与处理系统接收自身周围一定范围内的信息;网络式运行识别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通过网络,主动向指定接收与处理系统远程发送运行识别信息。

两种不同的模式,是为了满足不同的对象对于无人机运行的感知需求。广播式运行识别模式能够实现一定区域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的实时监控,支撑该区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获取重点监控区域周边无人驾驶航空器接近或飞越的信息。当公众关心周围空间是否有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时,便可以通过广播式运行识别接收终端,获知周围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状态及其控制站信息。网络式运行识别模式则能够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数据的统一集中管理,为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飞行动态实时监控奠定基础,为构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管体系提供数据基础。

明确实施路径 护航低空发展

《规范》即将在2026年5月1日实施,这对于此前已售出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正常使用会有什么影响?《规范》分阶段作出了具体要求。

自2026年5月1日《规范》正式实施之日起,不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应实施运行。2026年11月1日前,已具备广播式或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功能,但不满足《规范》指定条款内容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尚可继续实施运行;同时,设备生产厂家应在此期限内,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加装运行识别模块,确保其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功能,至少满足《规范》指定条款的要求。《规范》自实施之日起,针对加装运行识别模块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给予3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完全满足《规范》要求方可实施运行。此外,对于具备固件升级条件、满足运行识别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厂家应主动公布产品固件升级服务方案;对于不具备固件升级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厂家应主动公布硬件升级服务方案。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技术角度来看,《规范》统一了运行识别发送段、通信链路段和接收段的详细功能和指标参数,尤其是创新性地提出了运行识别接收与处理系统的要求,补齐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的信息链和产业链。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产品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角度来看,《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生产厂家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可靠被监视功能的难度,为未来更大规模、更多种类低空航空器安全纳入我国低空空域和空中交通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低空高复杂度、高密度、高融合性运行起到先导性引领作用。

总的来说,《规范》的发布实施为满足低空合作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全程“看得见”的需求、实时获取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提供了有效技术途径,在技术标准层面为国家低空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提供支撑,为构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和安全监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将有力支撑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中国民航报 记者潘瑾瑜)

责任编辑:chenhongying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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