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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民航网2019-07-29 16:08:00

为通用航空“飞起来”提供更坚实的地面保障

——解读《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陆二佳 报道:日前,民航局下发《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做了明确要求和规范。《通知》下发的背景是什么?《通知》的要求有哪些具体依据?未来将对通航飞行产生哪些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民航局运输司通用航空处相关负责人。

问:《通知》下发的背景是怎样的?

答:近年来,民航局持续推动通航“放管服”改革,不断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先后出台100余项利好政策,修订了《民航法》部分条款和20多部与通航有关的规章,持续为通航发展松绑减负,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根据我们的调研掌握的情况,以及通航企业日常提出的意见建议,发现目前通用航空飞行中依然存在诸多梗阻环节,如运输机场歧视通航企业、拒绝接受通航飞行、对通航保障收费较高、通航人员安保查验加码等问题,人为造成通航地面运行保障困难,直接影响通航“飞起来”。

对此,2019年全国民航工作会议要求,要持续激发通用航空市场活力,继续为通航发展减负,持续开展通航运行环境的综合治理,强化运输机场的公共服务属性,着力解决运输机场的通航服务意识不强、功能支持和保障不足、收费标准差异过大、通航飞机转场困难等突出问题。为落实全国民航工作会议精神,解决通航企业切实关心的机场地面保障问题,民航局通用航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司局严格按照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完成文件起草后,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意见,通过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通知》。

问:《通知》中各项要求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使用范围予以开放使用。”同时,全国民航工作会议就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做出了工作部署,这些都是《通知》的重要依据。

问:《通知》主要确立了哪些制度?

答:《通知》主要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内容制定,并结合《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对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进行了细化,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运输机场要提高通用航空地面服务保障水平;二是明确了机场执行通用航空保障的收费原则、空管运行和安保查验要求;三是明确了建立通用航空保障投诉处理机制和调查处理机制;四是明确了可对涉事单位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综合惩戒的处理措施。

《通知》的出台,有助于推进解决当前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畅通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相关环节,引导各方凝聚通用航空发展合力。

问:如何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答: 为确保《通知》落实,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开展专项检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行为,民航行政机关依法依责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全行业,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记入民航信用记录,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有效规范相关保障工作。

 

相关链接:

民航局印发《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评论:运输机场要承担好保障通航飞行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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