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吴丹 报道:为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训练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民航局日前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原版《规则》自2005年1月15日起实施以来,对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建立并保持安全、正常、有效的运行标准和程序,保障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训练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随着民用航空的快速发展,不同执照和等级的驾驶员培训标准不断变化,适用于该《规则》的驾驶员学校的训练课程也需要不断调整。尤其考虑到2014年实施的修订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增加了适用于运输航空公司副驾驶培养的多人制驾驶员执照,并且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要求均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因此,为适应中国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更好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发展,民航局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进行了修订。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常来说,我国的飞行训练机构可以划分为141部航校和61部训练机构两大类,而这里说的141部指的就是《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61部指的就是《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而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更注重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训练过程,后者更注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经验。“这就如同一个没有丝毫驾驶经验的人去驾校考取A证和已经有了C证且已有数年驾龄的人再去驾校考取A证。” 上述负责人用一个十分形象的例子进一步解释了两者的区别。
本次修订后的《规则》共9章151条,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单发飞机”、“多发飞机”、“直升机”、“自转旋翼机”、“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变更为“单发飞机”、“多发飞机”、“直升机”。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规则》调整了驾驶员学校训练课程等级,增加了面向运输航空公司副驾驶培训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课程和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取消了教员更新课程和地面教员执照课程,同时将运动驾驶员执照的相关课程、型别等级课程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等运行规章要求的课程,不再作为141部课程等级,仅作为61部规章训练课程进行管理。与此同时,《规则》将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仪表等级课程和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中的航空知识训练和飞行技能训练按照CCAR-61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将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和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中长距离单飞转场训练或长距离机长转场的要求,以及仪表等级训练课程的长距离转场训练的要求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如对商用驾驶员执照单发飞机等级课程增加了“至少20小时机长转场”等要求,使其转场训练的有关规定更加我国的运行实际情况。
结合航空公司的实际需求,修订后的《规则》还增加了面向运输航空公司副驾驶培训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课程和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以确保进一步对航空公司副驾驶运行资格进行规范管理。
为了提高商用直升机训练的安全管理水平,新规将商用直升机驾驶员执照课程中的训练时间由65小时改为75小时;在多发飞机课程中,对于没有单发等级的学员,要求5小时特殊机动飞行训练,至少包括左右各三次的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 8 字。
此外,修订后的《规则》还取消了临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训练规范作为局方对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和日常监管的必备文件;更改了考试权的表述,细化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