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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客规有啥不一样?
来源:《中国民航报》2021-03-18 14:54:00

“3·15之际,中国民航向全国人民献出大礼,为人民美好航空出行保驾护航。”有网友如是评论3月15日当天发布的新版《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这个规定与20多年前发布的上一版客规相比,不仅把旅客、行李的国内运输规则和国际运输规则合二为一,更加突显中国民航的国际范儿和规范化,也进一步实现了国内、国际运输服务的一致化管理。

新客规一问世,就引起了媒体与网友的普遍关注。毕竟这是与旅客航空出行方方面面都有关联的基础性法规,且其在多个近年来旅客关注度极高的领域都有着墨,非常利落,让人看了一目了然,拍手叫好。

 

不规定行李尺寸重量

突显市场化导向

3月15日,《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消息发布后,#民航行李尺寸重量统一规定取消#的话题很快就冲上了新浪微博热搜榜单。截至记者发稿时,该话题已经有2009条讨论,总阅读量超过5000万。主持该话题的中国新闻网微博注意到,《规定》删除了关于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等的统一规定,航空承运人可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对外公布。《广州日报》的报道指出,这一调整旨在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发挥承运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民航局3月15日召开的月度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运输司司长于彪介绍,《规定》的前身是两部规章。一部是1996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另一部是1997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国内客规和国际客规。他说,此次《规定》的四大变化之一就是深化简政放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澎湃新闻网在对《规定》进行解读时也引用了于彪的介绍,即“原规章制定于民航发展初期阶段,受到当时‘政企不分’的影响,以较大篇幅对定座、购票、票价、乘机、行李运输等进行了详尽规定。时至今日,这些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航空运输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严重制约了市场主体创新服务的积极性”。

而随着我国航空客运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民航已成为社会大众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旅客对民航服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民航国际化进程加快,新的业务形式和运营模式开始推广应用,这也就使得《规定》的适用主体比之前的范围有所扩大。《中国民航报》的解读文章就披露,“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等与旅客服务有关的市场主体,并明确了其义务和责任。此外,《规定》还将外国航空承运人、港澳台地区航空承运人在我国境内的经营行为也纳入规制范畴,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网络销售客票、电子登机凭证、联程航班等民航新业务形式也进行了规范。如《规定》第十六条提出,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的,应当将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旅客购票前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

多个旅客服务热点焦点

有了清晰的法规阐释

除了行李尺寸重量这一话题备受网友关注外,媒体还普遍注意到了《规定》在一些热点、焦点问题上的“态度”。

多家媒体在报道《规定》出台时的标题都使用了不得泄露、出售旅客个人信息的字样。《成都日报》梳理的《规定》的第一个关键词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规定》也对违反这一要求的行为列明了法条。即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侵害旅客个人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光明网的报道则注意到,《规定》要求,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关于购票、乘机、安检等涉及旅客权益的重要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这当中变化较大的是超售相关的内容。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民航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超售是国际民航界的通行做法,既可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也可避免座位虚耗。但目前,很多承运人在超售后的处置不够规范,旅客争议较大。为解决服务痛点问题,《规定》新增了“航班超售”一章。

“在借鉴欧美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对超售时的信息告知、征集自愿者程序、优先登机规则、被拒绝登机旅客赔偿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强调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后,方可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以最大程度减少旅客被拒绝登机。同时,《规定》还对旅客被拒绝登机后的证明出具、客票退改服务、赔偿等后续处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负责人表示。

民航专家郭才森对《规定》第四十七条,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超售处置规定向被拒绝登机旅客给予赔偿,并提供相关服务格外关注。“该条文中的‘赔偿’与《征求意见稿》中的‘补偿’,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改变了超售拒载行为的性质认定,值得关注!”

列明时间底线

切实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不只是超售问题,《规定》对客票销售、退改签等其他容易产生纠纷的关键环节也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保护旅客合法权益是民航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本次修订的重点就是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好地保护旅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于彪在民航局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表示。

而在整个《规定》中,几个数字格外让人关注。据《北京日报》报道,为解决民航退票速度慢的问题,《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和航空销售代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以提升旅客服务体验。相关负责人还表示,7个工作日是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我们鼓励承运人和航空销售代理人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羊城晚报》注意到,为更好保护旅客合法权益,《规定》进一步畅通旅客维权渠道。此前,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的投诉处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远高于国内承运人。本次修订明确所有被投诉企业的投诉处理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确保对国内外运行主体的管理一视同仁。《现代快报》的报道则强调了航班超售处置优先登机规则里的两类人优先。“承运人的优先登机规则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后续航班衔接等”。

而对于一些网友认为的,取消行李尺寸重量统一规定,只是利好低成本航空,会增加旅客出行成本的担忧。《中国民航报》推出的全新视频栏目《正解》中有答案。“新规加强了对行李监控和保护的责任。对于行李丢失、损坏、延误等的处置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如,非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行李延误,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航空公司应该免费送达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规定》第三十五条还特别提出,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行李跟踪等新技术应用,建立旅客托运行李全流程跟踪机制。也有消费者认为,随着行李收费由计划进入市场,在竞争环境中,航空公司出于提高自身竞争力的考虑,出台的行李尺寸、重量的规定也必然会是利好消费者的。

●媒体声音

新华社:民航新规9月实施 机票退票后7个工作日内退款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日前正式颁布,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在当天召开的民航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运输司司长于彪认为,此次出台的规定对原有规章进行了全面的较大修改。本次修订的重点是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客票销售、退改签、超售等易于产生纠纷的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好地保护旅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

人民网:四点变化!民航局解读《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民航局运输司司长于彪指出,近日,《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点变化,一是扩大适用范围,统一国内国际运输服务管理。二是深化简政放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三是坚持真情服务,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规章严格执行。

央视新闻:《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障规章有效实施,《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新增“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一章,根据各市场主体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了有梯度的行政处罚原则,设置了责令改正、罚款、记入民航信用记录等法律责任,以确保规章要求落实到位。(《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许晓泓)

责任编辑:lihaiyan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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