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气原因取消航班,航空公司对持折扣机票旅客不提供免费签转服务,是否构成欺诈?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给出了答案。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肖敏 报道: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天气原因航班取消,旅客针对民航局、国航提起的行政诉讼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旅客的上诉请求,确认国航取消其乘坐的CA1297航班确系天气原因,并不构成欺诈。
2013年3月20日,旅客韩某乘坐国航CA1297航班从北京前往乌鲁木齐,遇天气原因该航班取消。因韩某所购机票为折扣票,国航拒绝为其免费签转。国航与韩某协商为其预定3月21日的航班,韩某放弃,并重新购买了3月30日的南航客票。韩某认为国航取消其乘坐的CA1297航班并非天气原因,存在欺诈行为,于2013年3月31日向民航局提交了对国航进行查处的申请。
收到申请后,民航局立即按照《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查。通过调取当日延误航班统计表等工作,民航局查明国航取消航班确系天气原因,且航班取消后,国航以短信形式告知被取消航班的旅客,并设置专门柜台为旅客提供退票服务,安排专人引导需要改期、签转的旅客前往售票柜台。根据民航局2011年发布的《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规范》第5.4.2.2.1条规定,“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旅客要求签转其他承运人航班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旅客自理”,国航无法满足韩某免费签转的要求。2013年5月29日,民航局做出《关于韩某〈申请书〉的答复》并回复了韩某,认定国航取消CA1297航班确系天气原因,且国航亦开展了相应的善后工作,不存在欺诈行为。韩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航局,并在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民航局在收到韩某的申请书后,通过开展调取当日延误航班统计表等工作,查明国航取消2013年3月20日CA1297航班确系天气原因,且国航亦开展了相应的善后工作。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民航局答复韩某对于上述情况,民航局无相关规定对国航予以查处,被诉答复内容及作出程序并无不当;韩某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及被诉答复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因此,判决驳回韩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业内法律专家表示,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是世界性难题,在给旅客带来不便的同时,也会给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营带来巨大压力。民航局发布的《不正常航班旅客服务规范》,就是为了规范航空公司服务行为,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持航空运输秩序。一旦旅客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处购买了机票,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就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当发生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旅客和航空公司都应该依法对待航班延误后的相关服务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普遍进入夏季,雷雨等极端天气多发易发,航班因此发生延误或者取消的情况将时有发生,旅客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与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进行合理维权;航空公司也应该在发生航班取消或者延误时,及时向旅客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的旅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