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汇总>民航局
民航局发布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
来源:中国民航网2014-08-08 16:49:35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吴丹 报道:"充电宝"(又称移动电源)如今已经成为很多人出行的必备品,但却很少有人知道,由于涉及到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对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有着明确的规定。8月7日,民航局专门发布公告,提醒旅客规范安全地携带"充电宝"乘机。

  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民航局规定旅客乘机时携带的"充电宝"必须是用于个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规定对带上飞机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也有所限制。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登机,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也严禁携带乘机。

  规定还明确指出,旅客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关闭。

  据了解,对于机组人员,规定同样适用。

  链接: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Vx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mAh,其额定能量为:

  760mAh÷1000=0.76Ah

  3.7V×0.76Ah=2.9Wh

  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责任编辑:史影 000
推荐新闻: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以正确政绩观筑牢国门...
民航湖南监管局联合湖南航空开展“拾光...
中国航油广东公司团委开展“弘扬雷锋精...
新疆机场集团伊犁伊宁国际机场春日砺技 ...
砺兵强本 陕西机场公安吹响春训“集结号”
苏南瑞丽航空保卫部推进换季空防安全保...
江西航空开展民航知识进校园活动
渤海租赁拟3亿元至5亿元回购公司股份,...
东航江西分公司举行劳模先进助企行暨女...
长龙航空承办新版《民用航空法》专题讲座
深航郑州基地:旅客万元现金遗落客舱 “...
南航新疆抓实案例学习教育 为空防安全能...
江西航空积极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推动“智能+气象”有机融合 天津空管分...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以练促训强本领 实战...
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分公司召开宣传工作专...
2026春运|首都机场安保公司全力以赴打...
首都机场商贸公司组织开展“春风如你,...
2026春运|情暖春运路 暖心伴归途 西安...
西安咸阳机场公司团委开展“学雷锋践初...
返回首页
中国民航报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415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006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10120170026 网络视听许可证0113657

本网站所刊登的《中国民航报》及“中国民航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中国民航报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中国民航网 办公电话:010-67355289 传真:010-67355289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2264信箱 邮政编码:10012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7355289 举报邮箱:news@caacnews.com.cn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