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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为疫情中的民航运输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民航网2020-11-11 13:42:00

目前,我国民航业不但迅速回暖,民航运输量甚至已经暂时超越美国,在全球民航界一枝独秀。这得益于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民航科学防疫,以及法治在民航疫情防控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用法律为民航运输保驾护航已达成共识。

此次疫情对航空业的冲击前所未有,航空业对依法治理的需求亦是前所未有。值得注意的是,在全民防疫的特殊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民航迅速搭建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为基础的法治框架,并根据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对涉疫违法犯罪从严惩治,从而有效确保了我国民航运输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民航常见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包括:破坏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谣传谣,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妨碍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严重扰乱民航运营秩序和空防安全的行为;假借防疫募捐等名义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等。无论是群体性的高风险人口流动,还是个案式的隐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攻击执行疫情防控任务人员引发病毒暴露传染风险,都构成了疫情传播风险与现实危害,同时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刑事法律问题。《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是规制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最为直接且基础的刑法规范依据。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故意隐瞒病情,偷偷从美国乘坐飞机跑回中国的某外企女高管,被称作“千里送毒”,在入境后新冠肺炎筛查检测结果为阳性,治愈后其成为疫情防控期间国内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刑第一人。再比如被公众诟病的疫情防控期间国际航班机票被炒到18万元一张的事件,据悉公安机关已经介入,部分与机票代理和黄牛勾结的民航业内人员已因涉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违法加价倒卖机票的人员也面临严惩。任何人都不能从不法行为中获利,这一点无论是在平时还是疫情防控期间都是颠扑不破的法理。对那些不顾疫情严峻形势,只谋蝇头小利扰乱秩序的短视行为,执法部门也没有忽视。首都机场就查处多起代购人员不顾疫情,频繁往来日韩等疫情较为严重国家从事代购业务的案件,对其中两名挑头闹事的代购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当然,那些在疫情防控期间扰乱机场和航空器上秩序的人也逃不脱法律的制裁。深圳机场那位醉酒后拿人民币“怒砸”民警和机场工作人员的旅客,也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了被行政拘留的代价。

综上所述,有了这个框架作为基本支撑,我国民航才能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科学开展各项防控工作,民航运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到保护,实现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的统一。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如何依法合规做好防控,抓住机遇,促进航空业在疫情发生后有更大发展,将是我们下一步必须重视的问题。(张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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