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航空公司头等舱休息室服务员受伤的照片再次引发在民航业内设置“黑名单”的激烈讨论。“我赞成设立‘黑名单’”,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运输服务研究所所长邹建军认为,航空公司是一个企业,它提供的服务也不是满足无限的需求,它只能满足它承诺的、它的成本控制能够支撑的服务(《广州日报》2月23日)。
是另一种形式的维权
民航建立乘客“黑名单”,是另一种形式的维权。乘客素质低下,态度恶劣,不遵守民航的公共秩序,不服从航班对乘客的相关要求,甚至对航班上的服务人员动粗,有的还可能做出危及飞机飞行的举动,民航为何不能建“黑名单”?窃以为,民航不但可以建“黑名单”,几大民航还可以将“黑名单”相互联网,这样对不文明乘客将是一个强有力的震慑。
同时,笔者认为,民航在将乘客列入“黑名单”前,应明确告知并说明理由。再者,民航应当谨慎对待“黑名单”上的人员,特别是对于初次上“黑名单”者,要以教育和提醒为主,不能动辄就拒载。否则,就与建“黑名单”的初衷背道而驰了。更重要的是,“黑名单”也要有退出机制,错了一次不表示永远是错的,只要“黑名单”的乘客在后来数次乘机中都表现得非常好,就应该将他们退出“黑名单”。(黄齐超)
“航空黑名单”不能“选择性接轨”
航空公司限制有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特定人员乘坐飞机早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但是,由于民航设置拒载乘客“黑名单”极有可能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因而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必须遵守一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而不能任由航空公司单方面作出决定。以美国为例,虽然法律规定航空公司有设置乘客“黑名单”拒载某些可能威胁航空安全者的权利,但是对于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不仅有十分严格的选择标准,而且必须与安全、司法等部门核准后才能最终确定,并适时调整。更重要的是,美国的“航空黑名单”需要在告知本人或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后方可生效。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航空黑名单”,不但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国家民航局也没有制订统一的指导标准,从而导致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实际上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显然,在此情形下,任何航空公司如果单方面设置乘客“黑名单”,不仅无法服众,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我国的“航空黑名单”要与国际接轨就应该全面接轨,而不能让航空公司只选择“接轨”权利却不“接轨”义务。(瞿玉杰)
民航设“黑名单”不如加强执法
从法律角度看,设立旅客“黑名单”的做法显然于法无据,而且其公正性很值得怀疑。进入“黑名单”的未必都是在飞机上闹事的乘客,航空公司很可能会把那些积极维权的乘客也纳入“黑名单”。原厦门航空公司航空安全员范后军就因与东家发生劳务纠纷,被剥夺了乘坐厦航飞机的权利。对自己的老员工都这样绝情,面对因飞机延误或服务质量而投诉维权的乘客,焉知航空公司不会把“黑名单”作为报复乘客的手段?
对在航班上寻衅闹事的“问题旅客”,完全可以依法处理,报警将其带离飞机或是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无须私下建立“黑名单”,背地里打乘客的闷棍。如果乘客本无过错,到了机场才知道自己上了“黑名单”,无疑会严重打乱其出行计划,这损失该谁负?飞机上旅客暴力事件增多,不是因为没有“黑名单”(否则在航空公司早有“黑名单”的情况下,类似事件怎么反而多了起来),而是相关的处罚措施不到位,违法成本太低使很多人不知道飞机上是不能闹事的。加强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飞行安全。(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