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关于民用机场领域内容瞄准国家战略部署,紧盯行业发展新形势,紧紧围绕“强化安全底线、突出分类管理、明晰权责关系、赋能行业发展”的思路展开,以制度创新激发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章节结构,构建体系化规范框架
将机场章节内容调整为“一般规定”“运输机场”“通用机场”三节,形成“共性规范+专项要求”的体例。其中,“一般规定”章节明确民用机场定义和分类、建设规划衔接、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共性要求;“运输机场”章节聚焦其高频高效、公共服务属性强的特点,规范建设标准、安全运营、国际机场设立等内容;“通用机场”章节着重厘清央地事权,明确分类分级管理、统筹布局建设、完善机场网络等制度,有利于推动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
二、调整核心制度,强化机场定位与监管
一是明确公共基础设施定位。明确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机场建设、运营和维护,为政府对民用机场实施统筹规划、给予政策扶持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优化责任主体和许可制度。将“机场管理机构”调整为“机场运营人”,突出运营管理责任,符合市场化运营趋势;将“机场使用许可证”调整为“机场运营许可证”,重心从“使用准入”转向“持续满足运营”,同时明确许可条件和程序,有利于全过程持续监管。三是进一步压实机场运营人责任。明确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必要设施、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有利于日常安全运营和生产运营的统一协调。
三、明确安全要求,筑牢风险防控防线
一是细化净空和电磁保护。明确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划定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列举影响飞行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新增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健全障碍物体清除机制。区分民用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发布前、发布后的障碍物体处理规则,明确补偿和清除事宜,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合法权益。
四、赋能通用机场,释放低空经济活力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权责。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征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利于规划和建设统一,促进布局合理、有序发展。二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明确通用机场根据业务类型、建设规模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对公众开放的机场须取得运营许可证后方可开放运营,其他机场则实行备案管理。同时,授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在建设标准、审批流程、安全监管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有利于降低制度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来源: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