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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民航在行动
来源:中国民航网2023-07-28 23:24:00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通讯员王腾 报道:近年来,网络犯罪频发,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电话和互联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由于此类犯罪投入少、回报大、隐蔽性强、难以取证,个人防范意识薄弱等特点,每年相关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22年12月1日实施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面贯彻综合治理与源头治理的思维理念,并予以法治化。

以数字化建设为新引擎的我国民航业发展同样面临电信网络诈骗的侵扰与威胁。网上订票业务蓬勃发展,诱发了“机票退改签”“低价机票购买”等一系列围绕民航业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形态,给民航旅客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与威胁,也影响了数字民航健康发展。对于民航业电信网络诈骗,如何将综合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在系统思维的指引下,我们应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建立以民航各级行政机关、航空公司以及航空旅客为核心的民航业多元防护机制,从源头上遏制民航业电信网络诈骗发展蔓延。

源头治理

从常见诈骗类型进行围堵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专门强调“源头治理”“全链条治理”和“综合治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网络黑灰产业,消除诈骗犯罪机会和实现条件,减少群众被害的可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惩治及相关行业综合治理、问题风险源头治理作出了制度性设计。具体到民航业,可有的放矢地构建适合具体风险类型的多元防护体系,进而收到源头治理和精准治理的效果。从既往司法实践来看,民航业电信网络诈骗的类型大致分为三种。

机票退改签型。2017年8月~9月,被告人符策、陈学盈伙同他人,通过向乘机旅客发送虚假的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或改签服务短信,或在搜索引擎中发布虚假客服电话号码办理退款服务,诱骗乘机旅客进行汇款操作,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二人共参与诈骗31人,骗取钱款共计554833元。

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先通过上游犯罪行为获取乘机旅客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乘机信息,再冒充航空公司给乘机旅客发送虚假的退票或改签短信,并附上虚假的电话或链接。旅客信以为真拨打电话或点击链接,犯罪分子便冒充航空公司员工以办理退款手续为由,诱骗旅客进行汇款操作,使旅客遭受损失。

帮助代买机票型。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谢国明添加被害人的QQ,冒充自己是被害人的哥哥,以在国外购买机票无法汇款为由,冒充航空公司员工与被害人联系,让被害人支付机票款项共计21800元。被害人汇款至谢国明指定账户后,无法联系谢国明,遂发觉被骗。

与机票退改签型诈骗不同,帮助代买机票型诈骗中虽然也有冒充航空公司员工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的行为,但二者虚假信任关系的建立有着很大不同。机票退改签型诈骗的信任建立基于从上游犯罪中获取的准确个人身份信息与乘机信息,而帮助代买机票型诈骗的信任建立则主要基于QQ、微信等即时通信平台的信任背书。当然,帮助代买机票型诈骗也涉及一定的个人信息需求,但由于即时通信平台的背书,其需求少于机票退改签型诈骗。

低价机票购买型。2018年10月~2020年8月,被告人刘旭虚构魏哥、吴叔在飞猪网、携程网工作,宣称其在旅行网站有熟人,可购得内部低价机票,并通过大学同学结识留学生,先后以购买机票、补差价、升舱、办理会员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等14人共计380232元,随后以国际疫情、国际航空公司退款需要时间等理由拖延退款,所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生活消费。

与前两类诈骗不同,此类诈骗不涉及航空公司和个人信息,而是利用被害人贪图低价机票的“占便宜”心理,直接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

不难发现,不同诈骗类型涉及的行为结构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不能以“一把尺子”丈量民航业所有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也不能试图以“一道堤坝”阻拦民航业所有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民航业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必须建立以行业主体为主、多方协同参与的多元防护机制。

多元防护

构建民航业反电信网络诈骗体系

在民航业的组成结构中,依据功能属性不同,大致可以分为民航各级行政机关、民航服务提供者(如航空公司)以及民航服务接受者(如旅客)三类。这三类人员或单位既组成了民航业的简单核心循环,也代表着民航业最为重要的三种法律主体。民航业电信网络诈骗的多元防护离不开这三类主体的密切配合与协同共进。

作为民航业的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民航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宏观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协调功能,在顶层设计上建立多元共治的体制机制和实施平台。

制定民航业信息安全保护规范标准。信息是诈骗的前提和源头,有效的信息安全保护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诈骗行为。民航企业及其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和企业敏感数据,亟须保护。对此,民航行政机关应立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结合民航业实践特点,制定适应民航业发展的更高的信息安全保护规范标准,从而在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发生。

构建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体系。电信网络诈骗具有链条式实施的特点,除诈骗行为外,还存在个人信息获取的“前端”和利用银行卡洗钱的“后端”。因此,民航业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绝不能仅靠民航业管理者,而是应该多部门联动协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如民航行政相关可以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银保监会等部门,对庞杂且混乱的民航业代理商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其是否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民航服务提供者必须树立主体意识,在自身建设与客户服务两端强化使命担当,承担反电信网络诈骗“承上启下”的重任。同时增强信息系统安全性。民航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系统安全直接关系着每一位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在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下,民航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动态化的信息系统安全性运营机制,实现信息系统安全与信息技术发展的同频共振。

“一个窗口”对外。民航服务提供者应消除“信息黑箱”与“信息孤岛”的存在,同一民航信息应口径一致对外传递。例如,航空公司在销售机票时,即使具有机票的相对自主定价权,也应制定内部规章,实现票价依规动态变化,避免不同销售主体票价不同、内部票、低价票等权力寻租现象发生,也可从源头避免购买低价票诈骗行为的发生。

落实反诈宣传职能与主动提醒职能。民航服务提供者应利用提供服务的优势,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开展反诈宣传工作,如在机场张贴反诈标语,在机票上打印防诈提醒标识,以及在飞机上发放反诈宣传手册等。对于首次乘机旅客、老年旅客以及残疾旅客,民航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主动提醒职能,提醒其可能遭遇的民航业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可能形态。此外,对于涉及飞行安排重大变动的事项,民航服务提供者也应主动承担提醒责任,如在发送航班变动信息时,主动进行防诈提醒。

民航服务接受者既是民航业的客户,也是民航业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更是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任何防范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给予民航服务接受者更多的信息,避免其受骗。因此,民航服务接受者应加强学习,主动有效避免自己受骗。首先,要保持警惕,进行必要的信息核实。民航服务接受者在接收到可能的诈骗信息时,应保持怀疑和警惕,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信息核实,确定真假。如前述帮助代买机票的诈骗就可以通过对不为外人所知的事项提问以及视频进行核实。其次,利用技术,学会借助外力进行辨别。当觉得自己防范诈骗力有不逮时,可以借助国家机关开发的软件进行诈骗识别,如公安机关发布的反诈App等,也可以在向陌生人转账汇款前,与身边有经验的人商量一下再决定,还可以求助公安机关进行甄别判断。最后,恪守理性,避免贪图便宜因小失大。民航服务接受者应树立理性的消费观,通过正规市场渠道购买机票等民航运输服务,切莫轻信虚假的优惠信息,掉入财产损失的陷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便宜的背后多半是伪装的陷阱。(作者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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