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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例入选IATA《2026年度责任报告》
来源:中国民航网2026-05-27 15:50:00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钱擘 通讯员成栩慧 报道: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被收录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发布的《2026年度责任报告》(“The Liability Reporter - 2026 Edition”),这是国内基层法院首个关于《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适用的入选案例。

《2026年度责任报告》系2025至2026年度各国法院围绕《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等国际航空责任制度的最新判例与规则演进,同时关注旅客权益保护、延误与赔偿、竞争与反垄断诉讼等争议焦点及各国值得关注的法律发展动向。该报告提炼全球不同法域裁判要旨与趋势,为航空争议处理提供可检索、可比照的实务参照,在实务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与影响力。

据悉,“陈某诉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陈某购买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运的日本冲绳至上海浦东的航班机票。航空公司《旅客和行李运输总条件》规定:因天气、突发事件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变更时,航空公司应免费安排替代航班或退票,不承担其他责任。出行当日上午8时许,日本气象厅发布冲绳地区海啸预警,航空公司运行保障群亦联系机场人员确认运行情况,得知机场因海啸预警暂停起降。后航空公司短信通知陈某航班取消,并提供退票、改签等服务链接。陈某申请退票后获全额退票,另行购买案外航空公司同日下午起飞的航班返回上海。后陈某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冲绳当日实际未受海啸影响,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决策不合理,要求赔偿机票差价2000余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海啸预警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当日冲绳地区出现恶劣天气,尽管未实际遭受海啸侵袭,但航空运输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安全敏感性,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基于预警信息及日本当地机场暂停起降的客观事实,为保障全体旅客生命安全而取消航班,系履行民航领域安全首位原则的正当行为,不应以事后气象结果倒推决策合理性。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承运人证明其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对因此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航空公司在获知预警后1小时内即通过短信方式告知陈某航班取消,并提供退票、改签方案,其通知内容具体明确、方式及时有效,且主动协助陈某完成退款,已尽到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后的合理减损义务。

据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取消航班行为不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长宁区是上海虹桥国际机场所在区,也是众多知名航空公司及其延伸产业公司的聚集区。全球首个专注于航空服务的专业仲裁机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即落户长宁;2020年,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合作成立我国首个“航空争议调解中心”;2023年5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航空案件审判站”正式成立并入驻当地的虹桥临空经济园区。这些机构的汇聚,已逐步构建起国内首个航空争议一站式解决平台。(编辑:许浩存 校对:王亚玲 审核: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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