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舆情排行>舆情排行2018年6月1日-15日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6月1日上线
来源:中国民航网2018-06-02 08:28:00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吴丹 报道:记者从民航局获悉,6月1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也于同日上线,上线当日共有328家单位在线提交了许可申请,25家企业获得经营许可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于6月1日上午8时正式开放,两小时后,已有64家单位完成在线申请,提交材料最快的企业仅用时5分48秒就完成信息填报。当日共有328家单位在线提交许可申请,其中华东地区112家、中南地区63家、华北地区62家、西南地区31家、西北地区23家、东北地区22家、新疆15家。在当天获得经营许可证的25家企业中,注册地全部分布在华北和华东地区,分别有10家和15家。

尽管按照《办法》,民航地区管理局可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当天在线提交许可申请的企业中就有47%已完成初步审核,其中,已受理124家,未通过初审的31家。据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未通过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人企业”资质。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因此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分公司性质的单位或组织不符合准入条件。二是因部分企业此前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本应以企业名义注册的航空器,注册在个人名下,造成联网校验不能通过,此类问题可通过企业自行修正相关信息加以解决。

此外,上述负责人提醒广大申请人,《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但由于民航局近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进行调整,已取消相关认证,因此经营许可证资质审查中不再对该条款所列条件进行审核。

今年4月,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民航局公开发布《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一经发布,引起广泛关注,大家普遍认为,今后更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企业将告别被动“黑飞”状态,最终得以合法合规运转。

责任编辑:lihaiyan
推荐新闻: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民航安徽监管局对芜宣机场开展暑运安全督查
中国民用航空宣传教育中心2024年度部门决算
中国民航报社有限公司2024年度部门决算
青岛空管站守护暑运天路 力保航班高效运行
便捷旅客出行路 乌兰浩特机场新增免费手...
海南航空出席2025年梅西大学中国校友会...
济州航空上半年航班准点率上升4.9个百分点
尖兵闪耀赛场 包头机场消防队全市比武展...
包头机场细化服务举措让旅客旺季出行更安心
江西航空开展八一建军节主题机上活动
锡林浩特机场探索非航新业态
上海监管局全力迎战台风“竹节草” 督...
河南机场集团启动危险品互信社区郑州试...
中国航油广东公司多举措严防基孔肯雅热...
我国自主研制新舟60民用搜救机在陕西成...
江西航空“成都—南昌”航线专属产品助...
东航云南公司地面服务部站坪保障中心用...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扎实开展分层分类廉洁...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丰富廉洁文化阵地建设
内蒙古空港贵宾服务公司:拓宽多元化经...
返回首页
中国民航报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415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006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10120170026 网络视听许可证0113657

本网站所刊登的《中国民航报》及“中国民航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中国民航报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中国民航网 办公电话:010-67355289 传真:010-67355289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2264信箱 邮政编码:10012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7355289 举报邮箱:news@caacnews.com.cn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