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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怎可成为违法的“挡箭牌”
来源:《中国民航报》2018-05-04 10:55:00

4月27日,海南三亚至四川绵阳的8L9720航班到达绵阳机场后,一名陈姓男子在旅客下机过程中觉得机舱内闷热,顺手打开了飞机左侧应急舱门,导致飞机逃生滑梯被释放并受损,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该男子已被绵阳机场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航空公司正在研究对该旅客追讨赔偿的相关事宜。

从这起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陈某并不知道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的后果是什么,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陈某不仅被行政拘留,还可能面临航空公司的索赔,因为误放逃生滑梯引起的航班延误损失、人工费用、设备损耗费用金额十分巨大,往往超过10万元人民币。如果逃生滑梯在释放过程中遭到损坏,损失金额则将高达几十万元。

笔者又想到另一起因“不知”而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的案例。3月21日,旅客赵某自身原因迟到误机,于是心生不满,为发泄私愤,编造了该航班有旅客携带炸弹的虚假信息。目前,深圳机场警方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对该案立案侦查,依法对赵某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赵某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古语云:“不知者不罪。”但是在危害民航安全面前,“不知”决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航不同于其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是其生命线,不管是生产经营还是安全检查,都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差错出现。近年来,我国民航日趋大众化,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能够乘坐飞机出行,尤其是初次乘机的旅客逐渐增多,这也给保障民航空防安全带来挑战。从深航熊毅“诈弹”案到朴某擅自打开韩亚航空某航班应急舱门,从强行闯入停机坪到机上上演“全武行”,诸如此类的民航非法干扰事件频繁发生,让立法执法机关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法律法规。

3月2日,《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外发布,并已于5月1日开始施行。《意见》列出了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及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等9种会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违规行为。实施上述9种行为并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将被作为限制对象,自被列入限制名单之日起一年内限制乘机,一年期满自动被移出名单。

此外,向大众普及航空知识和民航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要让旅客对有关规定不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不仅如此,民航各单位有必要多开展民航知识进校园等活动,进行航空知识普及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毕竟重典治乱是手段,全民共同维护民航安全才是最终目的。(《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伊萱)

责任编辑:zhangwei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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