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航管理作为保障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基础性制度,直接关系民航安全水平和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适航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塑,在现行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构建了更为完善、精细且与国际接轨的适航管理体系。
一、明确适航管理要求,构建全过程、全范围的适航管理框架
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适航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和要求,涵盖设计、生产、维修、使用全过程,行政许可的对象不仅包括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以下统称民用航空产品)、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民用航空化学产品和民用航空油料,还包括设计、生产和维修机构。
二、发挥体系管理作用,强化设计机构管理要求
新增设计机构许可证书,要求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机构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压实设计机构主体责任,通过体系管理来落实相关适航要求并确保符合性验证工作质量,以提高设计机构的能力和适航审定工作的效率。
三、权责匹配,给予批准的机构相应的权利
规定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可以根据批准权限为设计小改签发合格证明;取消适航批准标签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将其更改为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签发的合格证明;规定取得许可证书的设计机构和生产机构可以接受局方委托提供技术检查等相关服务。在确保民用航空安全情况下,充分发挥设计、生产机构的自身作用,有利于提高其自觉适航的积极性。
四、精准监管,细化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要求
明确用于执行消防救援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不属于民用航空器。从“应当”和“可以”两个方面规定进行国籍登记的范围。规定民用航空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方可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证书。在为航空器国籍登记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更符合实际的同时,通过规定航空器需要有适航证书方可飞行,确保了对从事飞行活动的航空器的国籍登记管理。
五、科学监管,平衡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关系
体现风险适配型监管的鲜明导向,为不同类型、不同风险的航空产品和活动提供差异化监管路径。如设计小改的优化管理,规定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的单位可自行签发合格证明。对“尚未取得适航证书”情况下的飞行活动(如生产试飞)设置了“特许飞行证书”制度,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尚未取得适航证书的航空器提供了合法飞行通道,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与实用性。这一制度设计平衡了安全监管与创新效率,对于已取证国产民用航空产品的持续改进以及新研航空器的快速迭代具有重要意义。将“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写入法律,为进一步完善适航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发展促进,以法治保障民用航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规定国家对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导向,从多个方面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绿色、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产品,明确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
七、强化责任,完善行政处罚内容
完善对适航审定领域的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生产、维修活动等违法行为,设定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罚款;对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持证人,设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的处罚;对未取得适航证书或超出证书规定范围的飞行,设定了二十万至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件。形成从罚款到吊销许可证件的完整法律责任梯度。
构建权责清晰、覆盖全过程、全方面的适航管理制度,引入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管模式,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和丰富监管工具,为航空安全构筑了更为坚固的法治防线。同时,平衡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预留制度空间,特别是为国产大飞机和低空经济等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来源:民航局)(编辑:李佳洹 校对:许浩存 审核: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