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汇总>民航报推荐
正确认识高铁对民航的影响
来源:《中国民航报》2019-11-15 20:55:00

民航与高铁是两种在一定范围内起相互替代作用的快速交通方式。全面正确认识高铁对民航的影响,对于航企制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作用。

高铁对民航的替代效应,在高铁投入运行后很快就会显现出来。高铁对民航的冲击程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是高铁的运行时间和频次,其次是市场结构,最后是票价水平。在判断高铁对民航冲击力大小,要对每条航线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仅仅看一个因素。一般来讲,运行时间是主要因素。在高铁运行4小时以内的市场上,高铁具有优势;在高铁运行超过6小时的市场上,航空具有明显优势。

由于高铁对民航具有一定的冲击作用,航空公司需要根据高铁建设规划与运行情况,预测并动态观察市场结构的变化,提前制订结构调整计划,使航空公司的航班安排能与市场需求动态匹配,提升经济效益。

从长期看,高铁对民航的冲击又是不明显的。这是因为在高铁投入运行后,原有旅客很快就会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偏好在高铁与民航两种运输方式之间进行选择,市场很快就完成了分化。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两种运输方式的旅客分配比例会逐渐稳定,民航旅客数量将继续按照一定的速度增加。因此,高铁对民航的冲击是一种短期的、局部的影响,而不是一种长期的、全局的影响。上述结论经构建数学模型进行分析仍能够成立。

我们还可以用一些具体数据分析。京沪高铁于2011年6月30日开通,从北京南站至上海虹桥的运行时间是4.5小时~6.5小时。此后,京沪高铁的总频次和高速车次逐步增加,竞争力逐步提升,在2013年左右基本稳定下来。与此相对应,在高铁的竞争压力下,民航北京—上海航线旅客运输量2011年比2010年有较大幅度减少,2012年和2013年又有小幅减少,并在2013年达到最低点,这反映了高铁对民航的冲击。随后,民航旅客运输量开始上升,已经看不出高铁对民航的冲击。

根据发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中长期内,在某一产业的产能供给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该产业的发展由需求决定。对民航业来说,在中长期内,由于民航的产能一般能够得到保障,民航业的发展由社会对民航运输的需求决定。在中长期内,高铁的发展能够让民航运输需求获得更高的增速,达到更高的需求水平,从而促进我国民航业发展。

从战略层面看,在进行环境分析和制定战略目标时,我们要将高铁作为一种有利因素来考虑。在确定基地布局和制定网络规划时,要将高铁中长期内对民航发展的促进作用作为基本影响因素来考虑,实现高铁与民航的融合发展。从战术层面看,我们要重视新的高铁线路开通对既有航线的冲击,及时调整航线网络结构、航班频次和销售政策,减少短程航线,提升中远程航线的比重,将高铁线路开通对民航的不利影响减到最少。还要看到,即使高铁对部分航线造成一定的冲击,但冲击力在逐步减小,影响在逐步减少,航企采取的应对措施也要适当调整。(郭才森)

责任编辑:wangyaling 000
推荐新闻: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湖北机场集团航服公司宜昌空管站为贝迪...
四川航空陕西分公司又开西安—阿克苏“...
东航西北分公司客舱部乘务三分部党支部...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开展暑期健康安全专项宣讲
上海监管局第五党支部与浦东机场飞行区...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联合西航站区派出所开...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开展民航安检知识进校...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多举措开展“安全生产...
民航东北管理局开展“七一”主题党日活动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开展安全作风提质专项行动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压实责任转作风 严守...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神农架机场消防参加第二期民航“淬火讲...
吉安井冈山机场与湖仙村开展端午节主题...
伊犁伊宁国际机场以正确政绩观夯实安全...
高标准承办临空产业博览会 天惠商业搭建...
郴州机场:传承红色家风 筑牢廉洁防线
郴州机场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
新疆机场集团博乐阿拉山口机场开启“静...
首都机场安保公司:深耕前置宣传,精准...
返回首页
中国民航报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415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006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10120170026 网络视听许可证0113657

本网站所刊登的《中国民航报》及“中国民航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中国民航报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中国民航网 办公电话:010-67355289 传真:010-67355289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2264信箱 邮政编码:10012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7355289 举报邮箱:news@caacnews.com.cn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