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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系列解读之飞行安全篇
来源:中国民航网2026-01-16 11:07:00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从强化航空人员训练源头管控、加强运行合格审定、实时掌握民用航空飞行动态等方面,进一步强化飞行安全管理。

一、强化航空人员训练源头管控

新增驾驶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许可证书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书,标志着民航运行安全管理在法律层面实现了从源头把牢人员资质关。通过规范训练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提升训练质量和标准化水平,确保从业人员资质培养与运行安全需求精准对接。同时,对训练机构和设备的许可管理,推动市场化、专业化训练服务发展,促进资源开放共享,使行业人员可便捷获取高质量、有保障的训练资源,从源头上减少人的因素产生的安全风险。

二、加强运行合格审定,实现安全管理模式升级

增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证,是民航安全管理理念的里程碑式升级。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在法律层面建立“人机环+组织管理”的系统安全管理模式,彻底改变传统的仅依赖“盯人、盯事”的直接管控方式,转向强调“盯组织、盯系统”的全方位治理模式。这一转变历经20余年实践验证——自1999年CCAR-121部实施以来,中国民航凭借该模式取得显著安全成效。如今,通过法律固化这一成果,意味着安全管理从运行一线扩展至顶层设计,实现了全流程、全链条的闭环管控,为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高效运行创造了法治条件,推动安全管理朝更高效、更可靠、更系统化的方向迈进。

此外,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还同步完善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制度,将运行合格审定纳入经营性通航企业许可条件,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实现逻辑统一。通过将组织管理要素延伸至通航领域,推动其安全管理模式由直接管控转向系统治理,强化组织体系在安全运行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了民航行业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从而促进全业态安全水平协同提升。

三、实时掌握民用航空飞行动态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在民用航空活动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这些单位必须具备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手段,确保能够随时了解航空器的位置、高度、速度、航向等关键信息。例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需要通过雷达、通信等技术手段,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持续监控,以防止航空器偏离预定航线或航空器之间的碰撞。此外,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需要各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保持密切沟通,共享飞行动态信息,实现协同决策。尤其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实时掌握航空器运行动态,各方共同应对安全风险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机载设备、通信和导航设施等不断更新换代。为保证航空器始终“看得见、听得到、管得住”,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要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

(来源:民航局)

责任编辑:lijiwei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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