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一段网上流传的采访视频引发人们关注:一位女性旅客在乘坐飞机时,拒绝把自己名贵的手提包放在行李架上或座椅下方。经反复沟通无效后,乘务员报告机长,机长决定将飞机滑回,最终该旅客被机场公安带走,航班因此延误。
其实,这些年类似案例不胜枚举:旅客随意调换座位、不关闭手机、抢占行李架(舱)、辱骂他人……虽然行为各异,但结果相同:行为人被机长责令下机,甚至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而机长责令旅客下机,往往会使航班正常运行中断,很多时候会导致航班延误,甚至引发后续航班延误,即个别旅客的行为损害了航班上其他旅客和航空公司的权益。
为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有序,维护广大民航旅客的权益,我们有必要再次阐述案例中包含的出行知识。
民航旅客必须遵守航空运输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等。同时,直接对机场、航空公司提出要求的法律规范,也间接对旅客提出了要求。如本案例中的女性旅客随身携带手提包登机,虽然上述法律规范并未直接要求旅客应如何放置手提包,但出于运行安全考虑,民航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8)(航空公司)第121.607条对手提行李作出了规范。虽然该规范是对承运人(航空公司)提出要求,但承运人雇员(机组)必须遵守该要求并对旅客行为进行指示和安排,规定“每位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为符合本条款的规定而给予的指示”。民航规章中有大量类似规定,普通旅客一般不会专门学习这些专业性很强的规章,故概言之为“旅客应听从机组人员安排”,保障机上秩序,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有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例还涉及机长的权力。早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就赋予了机长权力,包括:对机上人员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在内的合理措施的权力;可以请求(要求)或授权机组成员和旅客协助的权力;对危害飞行安全、违反纪律的旅客,机长有令其下机的权力;对某人在机上实施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时,可以将该人移交降落地国的主管当局的权力。我国《民用航空法》也规定了机长的权力,作为下位法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作出了细化规定。因此,旅客违反民航法律规范,不遵守机组人员指示和安排,扰乱航空运输秩序,机长可令其下机。
旅客被责令下机,往往会导致正常运行的航班中断运行。如本案例中正在排队等待起飞的航班被迫滑回,开启舱门,待这位旅客下机后关闭舱门,航班才能再次申请起飞排队。如果下机旅客有托运行李,还需要取出其托运行李,很可能导致航班延误。对于下机旅客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该旅客应予以赔偿。这些损失包括:航空公司为此增加的燃油费用、靠桥费用、人工成本、后续航班延误损失等。目前,已经有航空公司对扰乱航空运输秩序的旅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并得到司法支持。
综上所述,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有序需要每一位旅客的积极配合,遵守法律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名贵手提包的爱惜是个人选择,但遵守法律、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是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前者必须服从后者。我们再次呼吁每一位旅客都要理解航空运输的特殊性,了解航空运输法律规范,自觉遵守法律并服从机组人员的要求和安排,这样才能实现安全飞、快捷飞、舒心飞。(《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通讯员许凌洁)(编辑:王亚玲 校对:金杰妮 审核:程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