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围绕“强化安全底线、突出分类管理、明晰权责关系、赋能行业发展”四大核心思路,瞄准国家战略部署,紧盯行业发展新形势,回应社会公众新期盼,对民用机场的法律定位、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主要有五大亮点。
第一,进一步优化章节体例,实现精准分类规制。本次修订,民用机场这一章通过设立“一般规定”“运输机场”“通用机场”三节,形成“共性规范+专项要求”的体系化结构。这种分类规制模式,让运输机场的高频高效运营与通用机场的灵活发展各有遵循,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不同类型机场发展更具适配性。
第二,进一步明确公益属性,强化制度保障支撑。本次修订,明确将“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正式写入法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机场建设、运营和维护。这一调整,将原来行政法规的成熟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强化了机场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的同时,也为政府对民用机场实施统筹规划、给予政策扶持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更好的保障公众便捷出行。
第三,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筑牢安全发展底线。一是将“机场管理机构”调整为“机场运营人”,明确机场运营人核心义务,要求按规定设置必要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营安全,解决原有责任边界模糊问题。二是优化许可管理制度,将原来的“机场使用许可证”调整为 “机场运营许可证”,管理重心从原来的“使用准入”转向“持续满足运营需求”,要求机场运营人持续保持合规能力;三是完善安全防控机制,细化机场净空保护与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并详细列举影响飞行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新增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健全障碍物体清除机制,区分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前、后障碍物体的不同处理方式,明确补偿和清除事宜,既保障飞行安全,又保护合法权益。
第四,进一步赋能通用机场,激发低空经济活力。民用航空法为通用机场设立专节,明确国家统筹运输机场与通用机场协调发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并因地制宜推进建设,强化地方规划建设责任;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公众开放的机场必须要取得运营许可证后方可对外开放运营,对其他通用机场仅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机场运营人等各方职责,形成了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通过法律形式固化各方责任,既强化了机场运营人的主体责任,也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保障义务,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为机场建设运营提供稳定的发展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