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司解读新修订民用航空法

适航管理作为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民航安全水平和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新的民用航空法对适航管理部分进行了系统性重塑,在原有法律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构建了更为完善、精细且与国际接轨的适航管理体系。

首先,民用航空法第二章第三节明确了适航管理相关行政许可要求,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维修、使用等方面构建了全过程、全范围的适航管理框架。其中,新增了设计机构许可证书条款,要求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机构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强调其主体责任,以提高设计机构的能力和适航审定工作的效率。同时,在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前提下,充分发挥设计、生产机构自身作用,规定取得许可证书的设计机构可以根据批准权限为设计小改签发合格证明,取得许可证书的生产机构可为本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签发合格证明。此外,新的民用航空法将民用航空化学产品的设计、生产以及民用航空油料的供应、测试工作也纳入适航管理范围,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书。

民用航空法新增第十三章“发展促进”章节中,以法治保障民用航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明确国家对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导向,从多个方面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绿色、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产品;将适航管理置于“发展促进”的宏观框架下,明确了其服务于产业升级的定位,提出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等制度安排。同时将“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写入民用航空法,为适航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改进提供了顶层法律授权。

此外,第十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大幅增加了相关条款,进一步保证适航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适航管理部分,构建了权责清晰、覆盖全过程、全方面的适航管理制度,引入了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管模式,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和丰富监管工具,为航空安全构筑了更为坚固的法治防线。同时,平衡了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特别是为国产大飞机和低空经济等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