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印发《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近年来,民航全行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航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守民航安全的生命线,安全水平稳居世界前列,为推动新时代民航强国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之路。为了进一步巩固安全工作成果,推动执行力建设,民航局自我加压、主动作为,日前印发了《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眼睛向内,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

《办法》依据和参考了《安全生产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和党内法规。体现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错责相当、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的问责对象,既包括民航行政机关,又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将相关事业单位纳入参照执行的范围,实现了对安全监管失职追责的全覆盖。同时,细化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追责调查启动条件、责任追究主体,区分了纪律、行政、政务处分及司法移送等不同追责层级,规范了调查、减免责、申诉等工作程序,并按国务院相关规定,强调了特别重大事故纪委介入的有关规定,以及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要求。

《办法》对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及时主动进行履职反思和监管自查的要求,既强调严肃追责,又兼顾正向引导,助力提升监管效能,为打造一支忠诚担当、积极作为的民航安全监管队伍,更好推进民航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民航高质量安全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