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就"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

9月6日,民航局发布“《关于修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民航局起草了《关于修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GB@ca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6日。

关于修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23.815条中的民航总局修改为民航局。

二、将第23.905条(d)款修订为:

(d)螺旋桨桨距操纵系统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中第35.21,35.23,35.42和35.43条的要求。

三、将第23.907条修改为:

第23.907条螺旋桨振动和疲劳

本条不适用于常规设计的固定桨距木质螺旋桨。

(a)在飞机的所有使用包线内,申请人必须确定螺旋桨振动应力或载荷的大小,包括任何应力峰值和共振情况。通过下列方法之一来表明:

(1)在申请批准安装螺旋桨的飞机和发动机上,通过直接试验测量应力或载荷,或直接试验基础上的分析,或

(2)将此螺旋桨与已完成上述测量的安装在相似飞机上的相似螺旋桨进行比较。

(b)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试验基础上的分析或以前的相似设计经验,表明在飞机的整个使用包线内,螺旋桨不会受到颤振的有害影响。

(c)通过采用按CCAR-35部取得的疲劳和结构数据以及符合本条(a)取得的振动数据,申请人必须对螺旋桨进行评估,表明螺旋桨在使用寿命期内能够避免因疲劳引起的失效。就本款而言,螺旋桨包括桨毂、桨叶和桨叶保持部件,以及因疲劳引起的失效对飞机可能造成灾难性影响的任何其它螺旋桨部件。这种评估必须包括:

(1)预期的载荷谱,包括所有合理的可预见的螺旋桨振动和循环载荷模式、确定的应急状态、允许的超转和过扭以及运行中预期的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2)飞机和螺旋桨使用与适航限制的影响。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23.1306条:

第23.1306条电子和电气系统的闪电防护

(a)对于其功能失效会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每一电子和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飞机暴露于闪电期间和暴露以后,该功能不受不利影响;

(2)在飞机暴露于闪电环境之后,系统能及时地自动恢复该功能的正常运行。

(b)对于批准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飞机,其功能失效会降低飞机能力或飞行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每一电子和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在飞机暴露于闪电环境之后,能及时恢复该功能的正常运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23.1308条:

第23.1308条高强辐射场(HIRF)保护

(a)除本条(d)规定的以外,对于其功能失效会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每一个电气和电子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

(1)当飞机暴露于附件J所描述的HIRF环境I期间和暴露以后,其功能不受不利影响;

(2)当飞机暴露于附件J所描述的HIRF环境I之后,系统及时地自动恢复其功能的正常运行,除非系统的恢复与系统的其它运行或功能要求相冲突;并且:

(3)当飞机暴露于附件J所描述的HIRF环境Ⅱ期间和暴露以后,系统不受不利影响。

(b)对于其功能失效会严重降低飞机能力或飞行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每一电气和电子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提供这些功能的设备暴露于附件J所描述的设备HIRF试验水平1或2时,系统不受不利影响。

(c)对于其功能失效会降低飞机能力或飞行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每一电气和电子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提供这些功能的设备暴露于附件J所描述的设备HIRF试验水平3时,系统不受不利影响。

(d)在20XX年xx月xx日(颁布后的时间,拟暂定5年)之前,其功能失效会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电气或电子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可以不符合本条(a)的规定,但需满足下列要求:

(1)系统已经表明符合20XX年XX月XX日(本次修订生效时间)以前按CCAR21.16条规定颁发的HIRF专用条件;

(2)自从表明符合专用条件后,系统的HIRF抗干扰特性没有改变。

(3)提供用来表明符合专用条件的资料。

六、增加一项,作为第23.1457条(a)款第(6)项:

(6)如果安装了数据链通信设备,那么所有数据链通信,应使用局方接受的数据信息集。数据链信息必须作为通信设备的输出信号被记录,该通信设备可将信号转换为可用数据。

七、将第23.1457条(d)款第(1)项修改为:

(1)(i)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ii)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供电,又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作。

八、增加三项,分别作为第23.1457条(d)款第(4)、(5)和(6)项;

(4)记录器以外的任何单一电气失效,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停止工作;

(5)具有符合以下要求的独立电源--

(i)提供10±1分钟的电源来支持驾驶舱录音机和安装在驾驶舱的区域话筒;

(ii)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驾驶舱录音机

(iii)如果发生了驾驶舱录音机的所有其它电源由于正常关闭或任何其它电气汇流条的电源丧失引起的中断,驾驶舱录音机和驾驶舱安装的区域话筒能够自动切换;

(6)当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都要求时,应当与飞行数据记录器分开放置在单独的容器中;如果只用于符合驾驶舱录音机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装置。

九、将第23.1457条(e)款修改为:

(e)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将坠撞冲击导致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1)除了本条(e)(2)的规定,记录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但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后,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

(2)如果安装了两个独立的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录音机组合装置,代替一个驾驶舱录音机和一个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安装用来符合驾驶舱录音机要求的组合装置,可放置在驾驶舱附近。

十、将第23.1459条(a)款第(3)项修改为:

(3)(i)其供电应来自对飞行数据记录器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ii)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供电,又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作。

十一、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23.1459条(a)款第(6)和(7)项:

(6)记录器以外的任何单一电气失效,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停止工作;且

(7)当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录音机都要求时,应当与驾驶舱录音机分开放置在单独的容器中;如果只用于符合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装置。如果安装一个组合装置是为了驾驶舱录音机符合23.1457(e)(2)条,那么一个组合装置必须用来符合本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

十二、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J:

附件JHIRF环境和设备HIRF试验水平

本附件规定了用于第23.1308条中电气和电子系统的HIRF环境和设备HIRF试验水平。HIRF环境和设备HIRF试验水平的场强值均以调制周期内峰值的均方根表示。

(a)HIRF环境I如下表1所示:

表1HIRF环境I

图/民航局网站

表中,较高的场强适用于频段边沿。

(b)HIRF环境II如表2所示:

表2HIRF环境II

图/民航局网站

表中,较高的场强适用于频段边沿。

(c)设备HIRF试验水平1

(1)10kHz-400MHz内,用连续波(CW)和1kHz方波调制(调制深度为90%或更大)做传导敏感试验。传导敏感电流最小必须从10kHz时的0.6mA开始,然后每10倍频率增加20dB,到500kHz时电流最小为30mA。

(2)500kHz-40MHz内,传导敏感电流至少为30mA。

(3)40MHz-400MHz内,做传导敏感试验,最小电流从40MHz时的30mA开始,然后每10倍频率减少20dB,到400MHz时最小为3mA。

(4)100MHz-400MHz内,用峰值最小为20V/m的连续波(CW)和1kHz方波调制(调制深度为90%或更大)做辐射敏感试验。

(5)400MHz-8GHz内,用峰值最小为150V/m、占空比为4%且脉冲重复频率(PRF)为1kHz的调制脉冲做辐射敏感试验。该信号必须以1Hz的频率切换开和关,占空比为50%。

(d)设备HIRF试验水平2

设备HIRF试验水平2是由本附件表2中HIRF环境II经过可接受的航空器传输函数和衰减曲线降低后的结果。试验必须覆盖10kHz-8GHz频段。

(e)设备HIRF试验水平3

(1)10kHz-400MHz内,做传导敏感试验,最小电流必须从10kHz时的0.15mA开始,然后每10倍频率增加20dB,到500kHz时最小为7.5mA。

(2)500kHz-40MHz内,传导敏感试验的电流最小为7.5mA。

(3)40MHz-400MHz内,做传导敏感试验,最小电流从40MHz时的7.5mA开始,然后每10倍频率减少20dB,到400MHz时最小为0.75mA。

(4)100MHz-8GHz内,进行峰值最小为5V/m的辐射敏感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