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征求意见 拟放宽投资准入

中国民航网讯:7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称民航局)发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修订送审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之前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209),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至今。

意见稿里规定,中国国有三大航空公司(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和南方航空)除了可以国有独资以及国有控股之外,还允许国有相对控股,这意味着中国民航业将有望对民营资本,甚至是外国资本进一步开放。

意见稿里还规定,枢纽机场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仍应当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这些机场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等八个城市的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新疆、西藏自治区内民用运输机场。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6812336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

附件: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