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9 16:18:00

民航局政法司司长杨颖
首先由我来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整体性介绍。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维护国家领空主权、保障民航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并见证了我国民航事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行业规模、安全水平、服务品质等持续提升,低空经济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为更好适应我国民航业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民航局自2015年起着手开展民用航空法修订的研究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形成了民用航空法修订稿,并于2017年底报送国务院,2024年底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年来,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民用航空法。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于2025年12月27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公布,标志着民用航空法全面修订工作完成,民用航空法治建设迈向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本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总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安全与发展,立足国情与对接国际规则相结合,全面总结民用航空法实施三十年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的发展实践,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的充实完善,对更好发挥民航业的战略地位,保障民航高水平安全、促进民航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共16章262条,从飞行安全、适航管理、机场管理、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旅客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障。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范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等全链条要求,明确民用航空器适航相关主体的资质要求和行政许可事项,夯实航空器安全基础;系统强化飞行安全、运行安全等领域的制度设计,明确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机场等运行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优化完善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增设“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专章,完善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方案、安全背景审查等制度;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从严惩治危及航空安全以及“机闹”等扰乱运输安全秩序的行为,切实守护航空运行安全。
二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支持通用航空与低空经济新业态的发展,简化通航企业准入审批程序、完善通航业务分类分级管理;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求,拓展低空应用服务领域。增加“发展促进”专章,明确产业扶持政策导向,对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枢纽建设、航线网络优化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是加大旅客权益保护力度。明确要求航空公司和服务单位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条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优化航班延误或取消的处置流程,妥善做好信息通报、食宿安排、投诉处理等后续服务保障,着力提升旅客出行体验;统一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
四是完善依法监管手段。针对民用航空活动监管的短板弱项,鼓励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持续提高行业监管效能。针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问题,从严惩治危及航空安全、旅客权益的行为,提高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切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刚性约束。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民航法规体系的迭代更新工作。民航法规体系由1部法律、12部行政法规和105部规章组成,随着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完成,我们将做好法规体系中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推动不同层级制度文件与民用航空法密切衔接、协调统一,不断完善覆盖全面、衔接有序、执行有效的民航法规体系。
2026-01-19 16:15:00

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王卫军
下面简要介绍民用航空法中关于运输和通航市场管理领域的修订情况。此次修订中,我们更加注重民航安全发展,更加注重改革成果转化,更加注重旅客权益保护,更加注重行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在以下4个方面进行了系统修订:
第一,全面加强旅客权益保护。此次修订,首次在民用航空法中专设“旅客权益保护”章节,将以往分散的旅客权益保护规定系统化、法律化。从法律层面看,设立专章体现了对旅客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将旅客权益从单纯的合同权利提升为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从实践层面看,这一创新为旅客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旅客在遇到航班延误、取消等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
第二,推进航空物流高质量发展。一是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品相关运输资质管理要求,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二是支持航空货运单的电子化发展,明确电子运单的法律效力、使用规范、数据安全要求,助力航空物流智慧化发展。
第三,深化通用航空管理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一是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两证合一”,要求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主体确保作业安全,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运输的主体要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三是根据业务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细化从事不同种类经营活动企业的准入标准、经营规范要求和法律责任,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实施备案管理,减少制度性成本。
第四,强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监督。一是优化完善了准入门槛,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国籍、股东资信能力、实缴资本数额、高管人员资质等要求,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制定了相关标准。二是强化了持续监督,从保障安全运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完善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下一步,我们将配套修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等规章,进一步规范民航运输和通航市场运行,助力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谢谢!
2026-01-19 16:33:00
接下来,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民用航空法中适航管理部分相关内容。
适航管理作为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民航安全水平和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新的民用航空法对适航管理部分进行了系统性重塑,在原有法律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构建了更为完善、精细且与国际接轨的适航管理体系。
首先,民用航空法第二章第三节明确了适航管理相关行政许可要求,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维修、使用等方面构建了全过程、全范围的适航管理框架。其中,新增了设计机构许可证书条款,要求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机构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强调其主体责任,以提高设计机构的能力和适航审定工作的效率。同时,在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前提下,充分发挥设计、生产机构自身作用,规定取得许可证书的设计机构可以根据批准权限为设计小改签发合格证明,取得许可证书的生产机构可为本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签发合格证明。此外,新的民用航空法将民用航空化学产品的设计、生产以及民用航空油料的供应、测试工作也纳入适航管理范围,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书。
民用航空法新增第十三章“发展促进”章节中,以法治保障民用航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明确国家对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导向,从多个方面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绿色、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产品;将适航管理置于“发展促进”的宏观框架下,明确了其服务于产业升级的定位,提出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等制度安排。同时将“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写入民用航空法,为适航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改进提供了顶层法律授权。
此外,第十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大幅增加了相关条款,进一步保证适航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适航管理部分,构建了权责清晰、覆盖全过程、全方面的适航管理制度,引入了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管模式,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和丰富监管工具,为航空安全构筑了更为坚固的法治防线。同时,平衡了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特别是为国产大飞机和低空经济等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谢谢!
2026-01-19 16:37:00

民航局机场司副司长张严峰
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民用航空法中机场领域的核心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围绕“强化安全底线、突出分类管理、明晰权责关系、赋能行业发展”四大核心思路,瞄准国家战略部署,紧盯行业发展新形势,回应社会公众新期盼,对民用机场的法律定位、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主要有五大亮点。
第一,进一步优化章节体例,实现精准分类规制。本次修订,民用机场这一章通过设立“一般规定”“运输机场”“通用机场”三节,形成“共性规范+专项要求”的体系化结构。这种分类规制模式,让运输机场的高频高效运营与通用机场的灵活发展各有遵循,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不同类型机场发展更具适配性。
第二,进一步明确公益属性,强化制度保障支撑。本次修订,明确将“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正式写入法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机场建设、运营和维护。这一调整,将原来行政法规的成熟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强化了机场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的同时,也为政府对民用机场实施统筹规划、给予政策扶持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更好的保障公众便捷出行。
第三,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筑牢安全发展底线。一是将“机场管理机构”调整为“机场运营人”,明确机场运营人核心义务,要求按规定设置必要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营安全,解决原有责任边界模糊问题。二是优化许可管理制度,将原来的“机场使用许可证”调整为 “机场运营许可证”,管理重心从原来的“使用准入”转向“持续满足运营需求”,要求机场运营人持续保持合规能力;三是完善安全防控机制,细化机场净空保护与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并详细列举影响飞行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新增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健全障碍物体清除机制,区分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前、后障碍物体的不同处理方式,明确补偿和清除事宜,既保障飞行安全,又保护合法权益。
第四,进一步赋能通用机场,激发低空经济活力。民用航空法为通用机场设立专节,明确国家统筹运输机场与通用机场协调发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并因地制宜推进建设,强化地方规划建设责任;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公众开放的机场必须要取得运营许可证后方可对外开放运营,对其他通用机场仅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机场运营人等各方职责,形成了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通过法律形式固化各方责任,既强化了机场运营人的主体责任,也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保障义务,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为机场建设运营提供稳定的发展预期。
2026-01-19 16:40:00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
2026年春运自2月2日起,至3月13日结束,共计40天,距今天还有不到3周。春运事关千家万户阖家团圆和假日出行,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特别是今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扎实做好春运民航运输保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平安祥和欢乐的春节,意义重大。下面,我主要介绍一下今年民航春运的主要特点和我们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
今年民航春运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第一,民航春运旅客运输量有望创历史新高。春运期间,传统的返乡流、探亲流、学生流与旺盛的假日旅游客流相互叠加,航空出行需求将进一步释放。据预测,今年春运全国民航旅客运输量有望达到9500万人次,日均238万人次,同比增长约5.3%。
第二,春节假期前后预计会形成两轮客流高峰。特别是今年春节较晚,节后学生和社会人员返程客流更加集中,单日客流高峰有望达到260万人次。
第三,旅游出行热度不断提升。从当前机票搜索和预订情况看,受益于航文旅融合、假期延长、出入境等利好措施出台,北方冰雪游、南方避寒游等热门旅游航线关注度持续攀升,出境游、入境游航线预计也将迎来新的出行高峰。
第四,复杂天气可能会给航班带来较大保障压力。大客流、高密度运行与局部地区的雨雪冰冻等复杂天气等因素,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等单位的综合运行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做好春运工作,民航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守牢安全底线、科学调配运力、优化旅客服务,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平安、便捷、温馨出行。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第一,坚持安全第一,守牢航空安全底线。民航局始终将航空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一是督促行业单位严格落实冬季民航运行保障总体方案,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把好运行标准、人员资质和航空器适航等安全关口。二是聚焦关键岗位人员队伍技术状况、航空器关键系统适航状态等关键环节,开展民航春运安全专项检查,持续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三是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第二,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安排航班运力。民航局提前组织行业各单位研判今年的春运市场形势,在此基础上,开展航线航班评审和春运临时时刻资源配置工作。在国内市场,重点增加至枢纽机场以及旅游目的地航班。在国际市场,根据需求重点加密周边国家航线,及增加入境游主要国家航班。同时,我们还鼓励航空公司积极开发“干支通、全网联”国内通程航班、空铁联运等出行产品,丰富旅客出行选择。从当前航空公司预先飞行计划情况看,今年春运全国民航预计保障航班78万班,日均19400班,同比增长5%,将有力保障旅客出行需求。
第三,做好旅客服务,优化群众出行体验。民航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行业单位不断优化旅客服务,为旅客营造温馨的出行环境。在航班正常方面,我们将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联动,精细化流量管理,力争将春运期间全国航班正常率稳定在较高水平。在旅客权益保障方面,我们将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服务运行一体化”要求,切实做好延误航班的信息告知、客票退改签等服务工作。在特殊需求旅客保障方面,我们结合老年人、儿童、残疾人、首乘旅客等出行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细节。
总之,民航系统将全力以赴,确保春运期间人民群众平安便捷温馨出行,确保航空物流通道畅通有序。谢谢!
2026-01-19 16:45:00
人民网记者提问:请问在民用机场领域,会有哪些推动新民航法落实方面的举措?

民航局机场司副司长张严峰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推进两项工作:一是加快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四级体系要求,全面评估现有机场法规规章体系适配性,细化法律条款实施要求,加快推进《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订,健全配套制度监管措施;二是强化宣传培训与普法教育,开展行业内专题培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推动地方政府加强普法宣传,重点解读净空保护、无人机管控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规定,鼓励结合实际完善相关法规立法,形成央地协同的法治保障体系。
2026-01-19 16:45:00
央视财经记者提问:民航服务品质直接关系到旅客的出行体验,在提升服务品质方面,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王卫军
提升服务品质方面的具体规定主要在第六章第六节“旅客权益保护”中体现,涵盖了信息告知、不正常航班服务、投诉处置等方面。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通过完善旅客运输合同、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护。比如,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运输总条件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不正常航班处置、旅客服务和投诉等旅客权益保护相关内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客票变更、食宿安排等旅客服务工作。
2026-01-19 16:49:00
新京报记者提问:近期,我们关注到无人机管理的两个重要的国标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出台这两个国标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未来对无人机产业发展的影响。

民航局适航司副司长陈晔
好的,我来介绍一下新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的相关内容。
近年来,伴随我国低空经济迅速发展,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低空运行需求日益旺盛。为进一步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水平,民航局牵头制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从源头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合法合规运行,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主动报送识别信息、实现其可靠被监视等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是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的出台,明确了实名登记与激活的程序要求,规范制造人开发具备实名登记激活功能的信息系统,指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更加便捷地完成实名登记。该标准适用于符合标准规定的,在中国境内从事飞行或相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该标准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与激活的基本流程和系统要求,并规定了涉及的相关信息系统应具备的功能与交互要求,通过强制性、标准化的技术手段,将“实名登记激活”要求落到实处,构建起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有效遏制“黑飞”现象,保障公共安全与空域秩序。该标准统一了相关信息系统间的数据交互协议与安全要求,便于登记、激活、注销等流程的顺畅与稳定运行,有利于推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走向更加安全、规范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只有“看得见”才能“管得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的出台,为实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靠被监视提供了有效的技术实施路径。该标准明确了在公共空域运行的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必须在运行全过程,以广播式和网络式两种方式,主动报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状态等运行识别信息,同时也明确了对于运行识别传输段和接收段的要求。该标准的编制以技术成熟可靠、建设经济可行为原则,充分利用已有通信技术,保证了技术实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在技术标准层面为国家低空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提供了支撑,为构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和安全监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未来更大规模、更多种类的低空航空器纳入我国低空空域和空中航行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6-01-19 16:5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