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空白”须诉诸“社会道德”
■高君波

  6月北京市将迎来中考和高考两个考期。在这几天的施工检查中,执法人员还遇到了不少“棘手”的问题。在一家施工工地,工人们正在进行装卸材料,声音异常刺耳,照如白昼的灯光也直接影响到了附近居民的生活。但是当执法人员翻开相关的规定却发现,对这些情况他们却无法执法(6月3日《北京青年报》)。
  半夜时分机声隆隆,深更半夜亮如白昼,在这样的环境下怎么能不影响考生休息呢?但遗憾的是,执法人员翻遍相关的规定,也没有找到有力制止的处罚依据,面对这样的“例外”,我们是不是就束手无策?
  从现代法理上看,法无禁止即自由。施工单位只要按照规定在夜里施工,任何人都不应干涉。但十年寒窗的学子们马上就要参加高考了,他们能否休息好,不但牵动家长的神经,也为整个社会所关心。对于这样一个牵扯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事,作为施工单位,机器轰鸣影响考生学习,夜如白昼干扰考生的休息。在这样的情况下,符合法律要求是没有问题,但自己难道就不会感到理亏?
  的确,“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跟道德没有关系。但一个企业在社会上生存,需要树立自身的社会形象,还要产生凝聚内部员工队伍的合力。仅仅满足于“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而忽视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一副冷冰冰的模样面对员工和消费者。这样的企业怎么能够赢得社会的认同呢?
  其实在国际上,有一个“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对企业在童工、强迫劳动、健康及安全、歧视、工作时间、报酬、管理措施等9个方面设置了最低要求。一旦不符合它的要求,尽管你的产品再价廉物美,一样把你拒之门外。并且这些年来,国内因为不符合“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痛失订单的中国企业逐年增多,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工人超时加班、劳动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人家的孩子要高考,你却在旁边“捣乱”,这样的企业怎么能得到别人的尊重呢?
  事实上,一些企业不考虑社会的道德诉求、不愿负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失去的不仅仅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可能是自身永续经营的潜力。因为,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才会吸引有责任的员工,才能够录用和留住高水平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而缺乏道德和社会公德的经济实体,无论如何也难以凝聚全体员工的心,也就更谈不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了。
  中国有句俗话“人心都是肉长的”。一个企业赢得社会的尊重,仅有遵纪守法还不行,还必须关心企业行为对社会和环境所产生的正面影响,履行作为一个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让人们在消费其产品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其中的道德感化,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硬实力”。由此看来,有关部门遭遇的“执法空白”,必须诉诸于“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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