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彭水诗案”后无来者
■刘海明

  近日,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余敏称,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的“彭水诗案”是一个错案,重庆市检察机关从中吸取了两大教训,且该案有关人员的处理正在报批过程之中。
  2006年8月,重庆市彭水县公务员秦中飞因制作打油诗影射当地官员,被关押一个月。“彭水诗案”刚上演时,彭水方面,从政府到政法机关,无不把秦中飞的打油诗当作“洪水猛兽”和恶意诽谤官员的罪证。成见的威力很是巨大,官方的成见更是可怕。一旦某个公民的言行使官方不满,甭说一起“诗案”了,就是打个喷嚏,也有获罪的可能。
  “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这个诗句,早已成了“文字狱”的代名词。我在想,倘若“彭水诗案”发生在“文革”时期,或者说是上个世纪50年代,并不算多么离奇,因为那本身就是一个极不正常的年代。但现在都什么岁月了,一首打油诗,便能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将一个人送进看守所关押,与其说是对法治社会的莫大讽刺,不如说是准法治社会的悲哀,因为在准法治社会里,在一些地方,“人治”的身影依然存在,随时能让犯上者感受到巨大的痛苦。秦中飞通过手机短信传播他的打油诗遭到不公待遇,便是例证。所幸的是,检察机关知错即改,推翻了加给秦中飞头上的罪名。不仅如此,当时治罪于秦中飞的责任人,有的下课,有的正在被查处。感谢舆论的力量,解救了秦中飞,化解了一场文字冤案。这是秦中飞的幸事,更是中国民主的幸事。
  一个秦中飞没事了,今后,其他的“秦中飞”会不会重蹈同样的覆辙,没人敢打这个保票。这是危言耸听吗?非也。全国的县级政府有多少?该不少于二千吧?谁敢保证哪个县里的哪个领导有朝一日不会遇到批评性或者讽刺性的文字,闻听之后勃然大怒者会不会有之,不好说;勃然大怒者指令当地的政法机关处理,地方的政法机关只要有一个唯命是从,另一个“彭水诗案”的悲剧不就又重演了吗?可见,只要地方政府的领导们能指挥得了当地的政法机关,只要政法机关还得看地方官员的脸色行事,言论自由这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就还得被打很大的折扣。批评政府就是给政府脸上抹黑,就是跟政府过不去,就得被治罪。这种荒谬的逻辑,迄今为止,依然有旺盛的生命力。
  “彭水诗案”前有“古人”,历史事实摆在那里,谁也否认不了;“彭水诗案”有没有后来者,这是个将来时态的命题,暂无标准答案。不过,从现实的环境看,彭水县在中国的县市中,并无特别之处。
  正因为这样,我们才更加忐忑、更加担忧,不敢保证秦中飞是文字狱的最后一个受害者,“彭水诗案”就此能为中国的文字狱历史绾一个结。也许,“彭水诗案”现象绝迹之日,方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成功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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