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后的和谐,需要依法共建
李志权

  无论是旅客还是民航,都希望有一个和谐的乘机环境;无论是旅客还是航空公司,都不愿意发生航班延误。目前的航空运输业还无法完全消除航班延误。但是,依靠现有的法律制度,由旅客和民航人共同营造良好的乘机环境,却是能够实现的。
  前些天,在《广州日报》上看到一则报道:为等3名迟到团友,98人旅行团大闹机舱,为保障飞行安全,飞机滑行后被迫折返,航班延误1小时30分。笔者看完这则报道后,着实“惊叹”人多力量大的“威力”。突然,我又想到了以前在报纸上看到的一则报道:在德国某机场,有名旅客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到达登机口,为了保障航班正常,航空公司放行飞机。舱门刚关,这名旅客到了,但地服人员告知他已不能登机,情急之下,他抓起地服人员的领带与其争执。鉴于他的粗暴行为,地服人员通知了机场警察。警察了解情况后,告知该名旅客已经触犯法律,如果地服人员起诉他,他会被警方带走,尽管地服人员不予追究,但他必须道歉,而且不许再犯。两相对比,令人感触颇多。这让我更加感到:法律,才是保障航班正点的“有力武器”。
  “航班正点”本是理所应当,然而现实生活中“航班延误”的事件却屡屡发生,它不仅令各家航空公司十分头疼,也给民航声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本人是一名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航班延误的情况,综合起来通常涵盖以下几项:
  1.因天气变化、流量控制、航空管制等诸多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
  2.因飞机出现故障后航空公司调配计划造成的航班延误。
  3.因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矛盾而强占飞机导致当次航班以及后续航班延误。
  4.因旅客晚到,造成航班延误。
  5.因旅客违反法律规定,为了保证飞行安全,必须清舱而引起航班延误。
  尊重旅客的知情权
  以上这些情况,相信许多旅客都遇到过。因天气变化造成航班延误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当台风、沙尘暴、雷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达到一定强度时,能见度达不到标准,就会影响飞机正常起降。而且这种延误无法抗拒,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对于这样的天气情况,进出港航班只有延误起飞或取消,或改降其他机场。有时即使天气好转,因航班大面积延误打乱了航空交通管制的正常放行计划,飞机也不能及时起飞。
  如果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应当及时向旅客进行通告和解释,这里应着重强调“及时”二字。对于旅客而言,航班延误本身影响了他们的行程,如果旅客的知情权不被尊重,将使他们受到更多的伤害。一些旅客不是抱怨别的,就是抱怨为什么不早点通知他们,总是要等该登机了,航班取消了,才告诉他们结果。
  的确,这种情况下,航班延误虽然不是人为造成的,但民航方面必须安抚旅客,把缘由及时说清楚,以取得旅客的理解。如果旅客不知该找谁询问,不能获得及时的信息,自然会产生不良情绪。对此,我觉得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落实航班延误时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对正在履行的各项职责和服务程序承诺。一是在服务上充分体现民航“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二是为“有法可依”作一个依据。另外,无论航空公司还是机场方面,有关从业人员的素质都有待提高,这对于处理好航班延误起着关键的作用。
  旅客要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
  某些旅客因与航空公司发生矛盾而强占飞机导致当次航班以及后续航班延误,这类情况近年来屡见不鲜。开头那一新闻只是其中的一个案例。每年的五六月份,广东地区雷雨频发,航班经常受天气影响延误。部分旅客在提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未果之后,便拒绝下机、登机或强占其他航班的飞机,更有肇事者不仅冲击机场问讯柜台,还殴打地面工作人员,从而将已经延误的航班又向后延迟了几小时。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民航的相关法规。
  当我们观察旅客这种过激行为,看来看去就会发现这样一个“诱因”:航班延误后旅客得不到满意的赔偿。乍一听,确实是个理由。这样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我们还是先看看民航法规的相关内容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8条规定:由于天气、空中交通原因、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第59条规定: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务。对此我所要强调的是上述承运人提供膳宿服务并不是“赔偿损失”,而是一种不正常航班发生后的服务。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依据,是《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
  如果旅客对航空公司提供的不正常服务不满意,可以向航空公司以及主管民航的政府部门投诉,毕竟飞机延误很多时候都是不以人的意志所转移,你闹得再凶也无济于事。所以说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对于那些采取过激行为的旅客,应该依法制裁。其实,航班延误后也就是一个或几个旅客带头闹事,由于他们的目的是表达旅客意愿(但方式方法缺乏理智),以至于出现“墙倒众人推”的现象。在现今社会中,飞机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化的交通工具,但就现在的国情而言,旅客的总体素质不是很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所以说,当航空公司或机场方面已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并做好航班延误后的补救工作后,旅客仍有过激行为,那么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就不该再采取任何妥协的态度,而是应该依法办事。这样做对提高国民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营造和谐航空运输环境是有利的。
  航空公司为了保证优质的服务、获得良好的社会效应而不愿意得罪旅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听之任之,有时赔几百块钱算了的做法,其实反而让旅客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是延误就是航空公司的责任,旅客所有的要求就必须满足,最终还是航空公司自食其果。当旅客长时间强占飞机,或拒绝登机以至于后续航班大面积延误时,我们应该依据有关民航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这也是向广大旅客进行民航法的宣传,告诉他们只有遵规守法,理性维权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另外在这里我也想强调一下,国内的媒体在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大力引导旅客理解民航的特点,更要树立遵守法律的观念。
  对晚到旅客不应再“宽容”
  因旅客迟到造成航班延误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旅行团中的少数旅客不能及时赶到,二是个别旅客换登机牌后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登机。为等待某些不守时的旅客而引起航班的延误,对大多数守时的旅客来说是不公平的,迁就这些旅客的不良好习惯,除了引起航班连锁延误、给旅客和航空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外,也纵容了旅客迟到的不良习惯,形成恶性循环,最后让旅客都感觉不守时无所谓,反正飞机要等我,民航法规简直成为“一纸空谈”。
  在执行航班中,我也和部分旅客聊过这样的话题,他们一致认为民航运输作为一个先进的交通工具,应该有先进的管理方法。准点,这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除了一些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其他航班延误不应该有那么多。我们知道,火车从来不因为等哪些旅客而迟开,哪怕你迟到一分钟,火车还是开走了,但这却从不会引起迟到者的埋怨,因为大家都知道到点就走这是铁路运输的惯例。所以,我认为,为了保证航班正点、安全、正常的运行,“不等晚到旅客”也是必要措施之一。其实这样才能够营造一个良好的航空运输环境,才能维护好广大旅客的基本权益。
  临时终止旅行应当通知航空公司
  个别旅客在乘坐航班中,过站期间,临时决定在经停站下机,而未通知航班乘务人员或地面服务员,致使机组被迫清舱,造成航班延误。
  在个别旅客单方面中止旅行的事件中,由于航空公司方面事先没有得到旅客的通知,无法得知该旅客是否还有其他物品或行李留在客舱内,为确保航空器及机上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不得不采取清舱措施,对所有行李重新进行安全检查。虽然事件结果往往是有惊无险,但却加大了民航方面的工作量,不可避免地造成航班晚点,也必然耽误其他旅客的旅程。由于飞机机型和承载旅客数量不同,一次清舱所需的时间,少则几十分钟,多则几个小时,这样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时还给航空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这些,航空公司大多数情况下虽然呼吁旅客自觉履行通知义务,却很少理直气壮地挺身而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讲,这里牵涉到合同义务的履行,旅客自从买了机票的那一刻起就和承运人之间形成了合同法规定的运输法律关系,旅客中途终止旅行后,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航空公司,如不履行通知义务,造成航班延误等其他损失,航空公司有权要求其给予赔偿。
  当然,不少旅客中途终止旅行不通知航空公司,绝大多数是因为不了解中途“溜走”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而航空公司方面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没有予以追究。殊不知不追究这些少数旅客的行为,会侵害了大多数旅客的合法权益,人为地耽误了他们正常的旅行时间,客观上也纵容了违法行为。追究违法旅客的民事责任不是航空公司的目的,而仅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告一儆百”,为了杜绝今后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除了以上情况,还有关于酗酒、病理原因等必须下机的,导致机组被迫清舱,这些情况的处理我认为在值机、安检、引导这几个程序中就应该把好关,比如酒后的旅客意识是否清晰,行为是否正常,有重病的旅客是否符合乘机的规定,有没有市级以上医院的乘机证明等。不要让其本人上飞机后,一看不符合乘机规定再下飞机,导致清舱,造成航班延误。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6条:机场内禁止强行登、占航空器。第25条:航空器内禁止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第34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二)(三)(四)款明确规定:扰乱机场公共场所秩序、扰乱航空器上秩序、非法拦截或强登航空器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9条规定: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途中终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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