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环保总局率先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是在国务院不久前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法规,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有了这部规章,就意味着今后有关环境方面的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及时地加以了解,从而也可以更有效地参与。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日前也表示,要改变“不公开为惯例”的基本规则,环保总局不怕暴露缺点被人指责。
以信息透明和决策民主为趋势的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成为法治国家发展的新趋势。社会各方只有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才能展开公平、有效的对话。让公众充分了解环境信息,进而广泛、深入、科学地参与环境保护,正是以人为本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先决条件,公众只有充分了解政府和企业的运作过程每个环节的信息,才能够参与决策,为环境保护献计献策;政府和企业只有率先公开环境信息,才能引导、激励公众自觉采取环保行动。因此,没有真正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会停留在粗浅、狭窄的层面上。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但参与的程度还不够深,范围还不够广,其中重要原因就是环境信息渠道不通畅。这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制度和程序,来保证公众能够获取环境信息,实现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我们相信,“办法”的颁布必将释放巨大能量,提升公众参与环保的能力和水平,带来公众参与环保的新气象。
应当看到,当前,一些地方领导还没有完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形成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的执政理念;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环境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环境违法行为还大量发生;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监管不力,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公开环境信息就是要把政府、企业的环境行为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判,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采取积极有效的环保措施,转变增长方式;就是要让潜在的环境风险在事前得到充分有效的关注,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事故的发生频率,推动环境保护从被动、事后、补救、消极的,转为主动、事前、预防、积极的;就是要获取公众对环保工作的反馈,吸纳民智,改善和创新管理模式;就是要弘扬认真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正气,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凝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巨大动力。
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加上全社会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且随着全国环境纠纷、环境投诉以及群体性事件的不断上升,环境问题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社会公众要求政府改善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加强公众与政府、企业之间沟通,使各方在良性互动中达成共识,而不是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纠纷冲突,使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得以缓和与化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解决我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充分地交给公众,不仅会有力地促进环保,也必将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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