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新加坡政府宣布了新的工资条例,未来将再次提高高官工资,提高后的工资可达原来的两倍。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目前的年薪是120万美元,是美国总统布什的3倍,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4倍。而根据新的工资改革条例,他的年薪将升至220万美元,更加令其他国家的领导人望尘莫及。
官员涨工资,民众生闷气
新加坡一向以高薪养廉政策闻名于世,其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的工资令世界各国同行都艳羡不已。从1994年起,新加坡就以48位本国最成功的银行家、律师、工程师及跨国企业总裁的年薪为参照物,以他们平均年薪的三分之二为标准,为政府各部门的部长们确定年薪。
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称,目前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私营企业员工相比较,正在呈降低趋势。因此,为了保证优秀的人才能投身于国家的治理,需要将政府部长及其他高官以及法官的工资再提高一倍。
高薪养廉向来是新加坡政府实施高工资的逻辑基础。根据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2005年全球“廉政指数”显示,在被调查的159个国家和地区中,新加坡的“廉政指数”排名第五,是亚洲排名最靠前的国家,也是东南亚地区的一块廉政绿洲。为了确保廉政,新加坡政府宁愿以高昂的公务员薪资支出作为代价。
但是,此次大幅度提高高官工资,却引来了罕见的民众抗议。不少新加坡民众都向政府递交了请愿书。他们认为,新加坡高官的工资已经远远高于普通民众的工资,而新加坡的收入差距正在扩大,继续提高官员工资将使得穷人受到更大冲击。
一位新加坡公民说:“政府对收入差距扩大所表现出来的迟钝令我们失望。”新加坡在野党领袖则指出,此次工资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是当政的人民行动党。
面对抗议,新加坡国防部部长张志贤回应说:“如果我们不这么做,腐败就会滋生,我们就会变得与其他国家一样。”
高薪不养廉,只为引人才
2000年,新加坡总理的年薪为194万新元(1新元约合5元人民币),部长为142万新元,政务部长或其他顶级公务员在110万新元左右,常任秘书约为60万—70万新元,中级官员则为10多万新元。
但是,有不少人怀疑,“廉政”就一定要“高薪”吗?纵观世界各国,政府官员享受高薪只是东南亚特有的现象。北欧国家的廉洁度向来为人称道,在全球最廉洁的10个国家中,北欧五国全部名列其中。但是,北欧政府首脑们的工资并不高,和普通大学教授相差无几。
为弄清这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专门远赴新加坡进行考察。他认为,把新加坡的政府廉洁归结于“高薪养廉”是十分片面的。新加坡政府官员高薪制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真正开始实行的。在这以前,新加坡政府早已解决了廉政问题。“我从他们那里得到一个重要的、颠覆我们观念的理论,新加坡政府实行官员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用来‘养廉’,而是为了吸引人才。”
新加坡推行的是精英政治。政府希望吸纳各界精英,主要对象是医生、律师、会计、大学教授、企业家、银行家等有能力、诚实并且品德优秀的杰出人物。而要让这些人从政,就意味着要他们放弃200万、300万甚至500万元新币的年薪。这便是新加坡实施高薪政策的大背景和主要原因。
利剑头上悬,看谁还敢贪
新加坡之所以能拥有这么高的廉洁程度,除了高薪养廉制度以外,其对贪污贿赂行为的严厉处罚绝对功不可没。
黄循文,原新加坡环境发展部政务次长。1975年,他因接受外商2000美元的旅游费,被判刑4年。
郑章远,原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部长。1986年,他的一个老朋友承认,曾于1981年和1982年分别向他行贿40万新元,以帮助发展商取得土地。郑章远最后畏罪自杀,他在遗书中称,自己是“用自杀来表达对新加坡法律的尊重”。
格林奈,原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局长。他在任职期间,曾因政绩显著被评为“杰出公务员”。1991年,他以购买新汽车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在银行付款后却将钱改作他用。格林奈的行为被曝光后,法院以“欺骗银行的行为”判处其监禁一天,政府随即将其开除公职,他名下50余万元新币的公积金和30万元新币的退休金也因此被取消。
杨胜德,原新加坡贸易发展局局长。1994年初,他因在任内介入古董买卖、开立不实发票、赚取中间差价而入狱。新加坡法庭认为杨胜德犯有22项贪污罪,他必须在半年之内偿还过去5年所贪污的钱,并且要坐牢4年。
在新加坡,行贿、受贿行为最高可判5年监禁或至少10万新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一旦被查出有问题,公务员不仅要受到经济惩罚或刑事处罚,而且还会丢尽脸面,以后很难在社会上找到相应的工作,特别是退休公积金也将同时被没收,这对一个公务员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实际上,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新加坡政府以严养廉的强大后盾,对贪污犯罪分子具有巨大的威慑力。新加坡的公务员退休后没有专门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而是领取在职期间积存的公积金。公务员每月积存的公积金相当于工资的40%,其中18%由个人承担,其余的22%由单位补贴。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就越优厚。而一旦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公积金也将被全部没收。
除此之外,根据1960年新加坡政府修改的《预防腐败法》,新加坡对官员腐败采取有罪推定。如果一个官员被发现生活阔气,消费明显超过收入,或拥有与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院就可以此作为受贿的证据,给予严惩。不仅如此,新加坡还设置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防治腐败。在新加坡,官员因腐败被抓的概率是菲律宾的4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