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上交,看起来很美
■樵 夫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如收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商场购物券、电话充值卡和贵重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所在部门或单位,否则将按违纪处理。日前,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中央纪委有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交礼金礼品管理规定》,并作出上述要求。(4月9日《新京报》)
  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这样一个关于上交礼品的规定,人们并不觉得新鲜。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就已经提出了类似要求。《刑法》第394条更是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经过这么多年的党风廉政教育和普法教育,很多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有机会收到礼品的公务人员,对这些规定想必是不会不知的。
  但是为什么类似的规定还要一再重申、公务活动中的礼品往来总是跳不出禁了收、收了禁的“死循环”呢?这是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讲究人情往来的国度,礼品的存在有很多体面的方式。首先,它数量不大,不会让收礼者有什么心理负担。比如购物卡、电话卡,少则一两百元,多也不过数百元,因为离“贿赂”的边界还差得很远,送起来、收起来都很自然,不会有违反纪律或者触犯法律的心理负担。其次,送礼时未必有事相求。送礼者给人的感觉往往不是有事相求而刻意为之,而是因为你到我这里办事或者我到你那里出差时顺便给的,很像正常的人情往来。另外,如果是一个单位几个同事一起执行某项公务,那么凡是在场者人人有份,大家彼此彼此。
  也正因为如此,就使得礼品上交的规定落实起来很麻烦。一方面,无论是收礼方还是送礼方,都不想让组织知道彼此之间有这样的行为。那么谁会去向组织报告有人收礼了呢?如果组织不知情,收受礼品者是不是就算蒙混过关了?另一方面,即便收礼者主动上交,如何保证收礼者上缴礼品数量的准确性?很多落马的贪官都有过向组织缴纳礼品的经历,但这只不过是九牛一毛,在缴纳过一些无足轻重的礼品之后,再收起其他更贵重的东西甚至更坦然。还有,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影响公务和不影响公务又该如何区别对待?对上交的礼品如何定性?如果自己主动退回去和上交组织又该如何区别对待?礼品上交会不会成为允许收礼的一个借口?
  实际上,谁都明白“礼尚往来”的结果,不仅会妨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地执行公务,而且在其背后,往往掩盖着“权礼交易”的腐败行为。但是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和明确的处罚体制,没有配套的制度做支撑,仅靠公务人员的自律和这么一个硬性规定就让公务人员上交礼品,那么这一个看起来很美的制度只能成为摆设。
  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比如美国规定,下级不得向上级送礼品,违反者将被开除。新加坡规定,公务员接受礼品金额不得超过50新元(约合25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必须上缴或个人出资买下。只有让送礼者和受礼者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才能减少或者杜绝此类行为。

  
 
 
 
 
 
 
版权所有 中国民航报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