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它对以往权属不清晰的物权、产权进行了明确界定,如居住权、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等。
如对抵押物的范围界定上,《物权法》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抵押的财产方面增加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还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还细化、规定了最高额抵押,规定了最高额质押,简化了多次办理借贷时的抵押手续,促进了企业融资。
此外,为了防止出现房屋买卖中的“一女多嫁”现象,确保期房买卖(商品房预售)中购房人的期待利益的实现,《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前,可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为解决登记部门众多,权利冲突、以致造成错误登记的现象,《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为今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留下伏笔。 (董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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