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漠,也是一种犯罪
林金芳

  年仅24岁的辽宁省大洼县农民工刘明明,在前不久发生的暴风雪中遭遇车祸,多处骨折。同行者为救他的性命,12次向人下跪求救,却屡遭冷遇,警车绕道走、“120”见死不救。最终,刘明明命丧狂风暴雪之中……(3月22日《中国青年报》)
  冷漠,又是冷漠!“120以”“雪太大”为由不出车,110则以“已告巡警”搪塞,过路的警察因“要接领导”将已经装上车的伤者赶下,而诊所里的人则将伤者拽出门,更多过路的车辆“绕着走”……这一幕幕不约而同的冷漠令人颤抖、不安、难以释怀。
  不论是“120”、“110”,还是过路的警车、诊所,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农民工刘明明的死,他们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中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有条件实施某种行为,却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显然,“120”、诊所作为医疗部门,有“救死扶伤”天职,而“110”、警车在“救人”上也负有职务上的义务,但他们最后都选择了冷漠和拒绝,如果调查发现刘明明的死亡与这些人的冷漠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一种不作为,一种违法犯罪!
  冷漠也是一种犯罪,这并非危言耸听。《德国刑法典》第323条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西班牙刑法典》也强调:“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课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类似的条款在西方法刑法典中随处可见。
  德国之所以对冷漠者施以重刑,是因为他们深知,热情、爱心、责任感和勇敢,是维系一个健康、正常社会的重要标准之一。今天国民的冷漠,或许就是明天国家的灾难。在美国波士顿的犹太人死难纪念碑前,有这么一段发人深省的话:当他们屠杀犹太人时,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屠杀基督徒时,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基督徒;当他们来抓共产党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后来他们要杀我,已经没有人能为我作声了。
  瑞士学者托马斯·弗莱纳说得好,“无数冷漠的、不准备为人类尊严和人权而站出来的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那些冷漠的人担心的只是自己的生计,他们构成了为独裁者和民族仇恨煽动者铺下的红地毯的表层。”
  或许有人会认为,把怯懦和冷漠当作一种犯罪,这种道德入法不值得提倡。事实上,通过刑法等法律来促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是近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发展趋势。要使民众“行善若性然”,就必须使一些道德要求“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只有这样,才能让国民习惯成自然地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同类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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