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2月1日起,《中国民用航空机务工程条例》将正式废止。随着中国民航适航维修管理进入新的阶段,民航新法规和新标准体系已经完善,新法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已覆盖了《中国民用航空机务工程条例》技术管理部分内容。至此,1983年10月24日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机务工程条例》这一行之有效的民用航空管理规章,随着我国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民航事业的发展,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中国民航适航维修管理经历了从政企合一转向政企分开的格局,从传统的直接管理转向科学的间接管理,从人治转向法治,从治标转向治本。随着中国民航适航维修管理进入新的阶段,民航新法规和新标准体系的建立,使中国民航步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良性循环的管理模式。
我国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1983年10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了《中国民用航空机务工程条例》(简称机务工程条例)。该条例分为机务组织、维修管理、维修管理规则、技术业务教育、地面安全规则、劳动安全和保护以及事故处理和紧急撤离现场八个部分。当时机务工程条例作为航空机务工程工作的管理准则对指导和规范机务工程工作,保证航空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7年民航局机务工程部门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对“机务工程条例”的内容进行了分解,一部分归属政府职能,一部分归属企业范畴,其他有关维修管理规范、地面安全等内容列入民航行业标准系列中。根据民航总局领导的指示和当时全国民航安全状况的需要,1995年5月开始组织维修标准的编撰工作,自1996年陆续颁发了维修管理规范、地面安全、地面维修设施、劳动安全卫生和航空器材五个部分共计79个标准。
2001年12月,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就标准有关问题,我国政府签署了中国自加入WTO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审定程序符合《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备忘录。至此,国家技术监督局要求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另一方面,中国民用航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俄式飞机和老龄飞机的退役,西方大量现代化飞机引进带来了管理理念的更新,新的技术应用,国内民航企业维修设施及地面设备更新,机务维修人员迅速增加及其文化业务素质大大提高。基于上述原因,1996年颁发的标准已不能满足对外经济关系以及从事民用航空维修行业从业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和考核尺度的要求。因此2003年底对维修管理规范、地面安全两个单元部分标准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标准的修订以民用航空规章为依据,借鉴国外有关行业标准,广泛征求了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的意见,做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并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要求进行了标准的修订和完善。目前标准(共计40个)二次修订工作已完成,新的《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将陆续颁布,《中国民用航空机务工程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撤消。从此,我国民航适航维修管理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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