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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要尽量的放、必要的管、更多的服
来源:中国民航网2018-04-09 08:52:00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日前正式发布,这是民航局本着“放管服”的原则,为政府权力做“减法”,为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发布不仅将便于企业获得许可、更好地开展经营,更将有利于这一行业沿着健康、有序的路径持续发展。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植保、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巡线、影视航拍等领域等得到广泛应用,为各行各业带来了诸多方便,但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安全问题,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许可闯入禁飞区域影响航班正常起降等事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需求的增长促使众多企业产生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展的相关业务,极少数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企业管理混乱,存在市场无序竞争的情况。在这样的现状下,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措施整治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多个省市相继发布了禁飞政策。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味禁飞的政策虽然能够减少黑飞现象,但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无形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新形势下,怎样正确认识、处理好放、管、服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做到既要发展好,又要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是摆在行业管理部门面前、贯穿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的重要课题,唯有尽量的放、必要的管、更多的服,在简政放权上做好“减法”、在后续管理上做好“加法”、在优化服务上做好“乘法”,方能真正实现国内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放”就是要简政放权。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一个新兴行业,如果处处对其设置禁锢,甚至使用一禁了之这样简单粗暴的监管方式,将严重限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场景,使得新技术无法充分应用,最终导致整个产业发展受到禁锢。以放为主的指导思想,传递出的正是行业管理部门对通航发展一贯的支持态度。在“尽量的放”的过程中,政府应疏堵结合,真正为企业减轻负担,而不是出台“一刀切”式的禁飞政策。从降低准入门槛到减少审批环节,使政府从万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科学界定审批权限,主动放权、加速放权,将该放的权力放彻底,让政府的“有形之手”更规范更有效,更大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中的作用。

“管”就是要促进事中事后监管。无规矩不成方圆,简政放权并不是完全放手,也不是给企业无限制的自由,而是需要利用“管”来进行把握和引导。市场秩序要稳定,社会经济要有序健康发展,均离不开一套标准明确、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政府监管机制。尤其是专业性极强的民航业,更需要有专业的管理方式,按照“宽进严管”要求,做到管住、管好、管到位,避免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无序发展,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危及空中和地面人员财产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做到“必要的管”,行业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法规制度建设,让企业“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将关口后移,将行政审批与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结合起来,让长效监管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

“服”就是要优化服务。无论是简政放权还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最终的落脚点都是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让企业和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做到“更多的服”,行业管理部门首先要做的就是意识的转变,变全能型“管理者”为专业型“服务者”,只有角色转换了,心态才会跟着转换。其次,要及时了解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实际诉求,充分听取业界意见,并针对业界普遍呼声,出台相应举措,做到精准服务,为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守法土壤,为整个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界环境。

一个行业科学的发展需要管理部门科学的指导和推进,唯有做到放而有度、管而有序、服而有法,才能真正减少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限制与障碍,迎来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展的春天。(《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吴丹)

点击查看《办法》全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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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解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责任编辑:zhangwei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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